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万楚军
【作者单位】
长江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以股抵债是指控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抵偿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的偿债方式。2004年9月上市公司电广传媒首家进行了以股抵债,将大股东湖南广电多年累计的欠款5亿多元与其在公司中享有的股份7 542万股抵消(每股作价7.15元),并将公司的总股本由33 592万股降低到26 050万股。之后,南京熊猫、华北制药等公司相继实施了以股抵债,以股抵债一度成为二级市场的热门话题,但笔者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及财务效果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一、 合法性质疑
我们知道,企业的债权人和所有者对企业的全部资产享有要求权,但两种要求权的法律地位不同,债权人权益高于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权益是第一位的、是优先权,所有者权益是第二位的、是留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