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赵爱良
【作者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委托代销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代销商品在出售以前,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将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则作为负债来反映。因此,当受托方和委托方属于同一合并范围,且委托代销事项对整个企业集团具有重要性时,就产生了由委托代销事项引起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处理问题。我国会计准则尚未对此类内部委托代销事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抵销处理方法做出规范,笔者将实际工作中的做法介绍如下: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受托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内部代销商品的期末余额,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项目,贷记“存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