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2 期
总第 534 期
总第 534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黄 萍 蔡报纯
【作者单位】
九江学院 江西九江 332005
【摘 要】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设置、计税方式、征管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与建设和谐社会要求不符之处,有必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和谐社会 个人所得税 改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可见,个人所得税与建设和谐社会关系密切。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建设和谐社会要求不符的方面
1. 税制模式不合理。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即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特点是:①按类别设置税率;②按类别规定费用扣除标准;③实行源泉课征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税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计算简便,征管简单,效率较高,便于进行源泉扣缴。其缺点也较多,主要表现为: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可能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不公平现象,并且这种模式没有考虑整个家庭的收入、支出和税负情况,这在整体上难以实现税负的公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