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3 期
总第 555 期
总第 555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李 颖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 300222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两大支柱工具的认识,分析了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在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时存在的不够协调配合问题,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两大政策的效力,有必要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目标、相对作用、实施主体以及搭配方式等方面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关键词】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政策协调配合
从1998年开始,我国利用财政、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 ~ 2004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第二阶段是2004 ~ 2008年的稳健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第三阶段是2008年底提出的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在此期间,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制约了两大政策效力的发挥。为此,应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目标、相对作用、实施主体、搭配方式等方面建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
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目标的协调配合
1.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总量平衡目标。从两大政策的长期目标看,我国财政政策的基本目标主要有:经济稳定和增长目标、财政收入目标、公平分配目标、总量平衡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 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