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449 期
【作 者】
王晓敏 干胜道(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长期以来,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本文认为,从借贷方关系及股份支付的性质来看,股权激励实质上是企业为减少代理成本而在现有股东与或有潜在股东(经理人)之间进行的财务利益的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基于此,笔者提出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并没有本质区别的观点。
【关键词】股份支付 费用观 利润分配观
自股权激励措施在西方国家兴起以来,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就存在着争议,其中主要的观点有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在200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后,有人认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实质上是倾向于费用观。但事实上果真如此吗?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有无本质区别?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
费用观认为,股票期权是企业为补偿经理人将来要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一项经济利益的让渡,根据配比原则,应将股票期权交易相关支出在经理人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并作为企业的成本列入利润表。具体来说,由于授予经理人的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此价值体现为经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一般以公允价值计量)。换言之,企业将股票期权授予经理人,从而获得经理人未来将提供的资源——服务(有人称之为服务性资产),当经理人实际提供服务时,相当于企业消耗了这一项资源,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费用观下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为:在初始会计确认日及以后会计期间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股票期权”科目;经理人行权时借记“股票期权”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