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作  者
高金平(教授)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现行税法的规定,探讨以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并具体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取得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取得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关键词】 企业合并   初始计量   计税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还应注意,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