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谈企业不良资产的界定

作  者
黄德忠

作者单位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 我国目前对不良资产的界定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使得企业管理者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的地方,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本文借用经济增加值这一概念,对不良资产重新进行了定义,并阐述了不良资产的基本特性,提出了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以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 不良资产   经济增加值   界定标准

      一、企业不良资产的定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不良资产的定义有很多,笔者在此概括为下列两种不同的观点。①不良资产是无法收回账面价值的差额。李华明、张永进、崔贤品等人对不良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资产中不合理占用预计可能形成损失的部分。我国政府部门和审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持这种观点,认为不良资产价值等于按新会计准则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金额。②不良资产是无法收回账面价值的资产。郑永泉认为凡未来经济利益不能够完整流入企业的资产就是不良资产。其界定的标准,是看该资产预期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减值,既定的现金收入计划能否完整实现。王玉江、张成斌认为不良资产的含义是,指那些已被企业列入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但由于技术、市场、经济等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其实际价值已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徐建文把不良资产的“不良”解释为资产的质量差,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应有的价值或使用价值,虽以一定形态存在,但不能在企业运营中正常参加运转并带来应有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