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周晋兰
【作者单位】
贵州财经学院
【摘 要】
【摘要】 现金流量表是投资者、债权人和有关主体了解企业现金流量、制定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文分析了我国新现金流量表准则的主要变化,并将其与国外准则进行比较,借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我国新现金流量表准则。
【关键词】 现金流量表 准则 中外比较
一、我国新现金流量表准则的主要变化
我国2007年起开始执行的新现金流量表准则与2001年修订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1. 新增了相关信息的披露。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其中,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项目。新现金流量表准则增加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①取得或处置价格;②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③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④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新现金流量表准则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亦作了补充说明,增加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①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②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