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1 期
总第 427 期
总第 42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唐东会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州 510260
【摘 要】
【摘要】本文提出应保留土地批租制,反对实行土地年租金制改革;主张保留并完善现行土地增值税;主张保留印花税,维持税制统一;提出应将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一起并入统一后的房地产税。
【关键词】土地批租 年租金制 土地增值税 契税 印花税
“明租、正税、清费”将成为我国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向,但在改革的具体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拟对租税费改革中的租金形式问题,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的保留、废除、合并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土地批租制的保留问题
目前,我国在土地出让环节通过拍卖方式,一次性收取40 ~ 70年不等的土地批租。学术界有学者认为,土地租金一次性收取不合理,应改为年租金制,即在土地出让时不收土地出让金,而在以后使用年份每年征收,年租金的额度由出让时的土地批租决定。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