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4 期
总第 434 期
总第 43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韩传模 王桂姿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摘 要】
【摘要】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新兴金融市场投融资业务的日益扩张,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发了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为今后我国上市公司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提供了完整、规范的会计处理标准。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导入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分析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采用对企业的挑战及对策,以利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风险监控
为充分披露金融工具的真实价值使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和真实性,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分别简称“22号准则”、“23号准则”、“24号准则”、“37号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上述准则中,我国首次明确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应主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纳入表内列报与披露,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可以对目前商业银行、上市公司等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完整的指引,这是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技术发展进程中的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