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4 期
总第 434 期
总第 43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王菁华 胡刚
【作者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可转换债券视为一般债券进行会计处理。在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做出了对可转换债券所含债务和权益分开处理的规定,并将可转换债券的潜在普通股归入每股收益的计算口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思想,但依然存在问题。本文拟对可转换债券会计处理的改进谈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 会计处理 经济实质
一、可转换债券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1. 直接债务法。直接债务法是将可转换债券当作一般债券处理,而对于其内含期权在发行时和发行后均不进行确认。这种观点认为:?譹?訛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则必须持有债券,要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譺?訛绝对准确地计量转换价值是不可能的,所以将可转换债券视同一般债券进行处理。目前,美国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制度均采用直接债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