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相关问题探讨

作  者
卢洁琼

作者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入手,对原保险合同下保费收入确认及其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原保险合同下保费收入确认及其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保费收入   保险风险   寿险合同   非寿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CAS 25)规定,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原保险合同有宽限期条款的,并不必然表明其具有保单现金价值。
      一、寿险合同与非寿险合同的定义及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