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第 7 期
总第 827 期
总第 827 期
财会月刊(上)
财经论坛
【作 者】
刘霄鹏
【摘 要】
【摘要】《公司法》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法学原理出发,通过域外判例考察、立法规范解释、法律适用效果观察可知,“利用职务便利”作为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的构成要件缺乏法理支撑,会导致规则本身存在逻辑瑕疵及法律适用困难。因此,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要件缺乏规范价值,该规定应从《公司法》中删除。
【关键词】利用职务便利;公司商业机会;职务因素;规则差异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章编号】1004-0994(2018)07-0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