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之调整

作  者
王宗会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州 510262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基于简化会计处理的目的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了重新调整,这可能对企业的资产和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的盈余管理空间也将扩大。
【关键词】第3号解释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自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正式颁布以来,会计准则解释也不断出台。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简称“第3号解释”),其中涉及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成本法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这一新解释对实务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
  一、第3号解释的相关规定解析
  1.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