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侯益玲
【作者单位】
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都匀 558000
【摘 要】
【摘要】本文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指出了这些差异可能引发的一些问题,以期能促进生物资产会计处理和相关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生物资产 公允价值 纳税调整
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简称“生物资产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生物资产的界定和分类是一致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生物资产的计量上。
一、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税法规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可见对于外购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其他途径取得的生物资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