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杜子平(博士生导师),孟 琛,刘永宁
【作者单位】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300222
【摘 要】
【摘要】“一带一路”战略在发展理念、制度建设、风险防控和试点市场“功能辐射”等方面对我国碳市场的建设造成了影响,并为对外贸易发展、人民币国际化和全国碳市场的平衡带来了重要机遇。但与此同时,我国碳市场建设仍然面临着海外投资风险大、统一标准缺失、区域合作机制不完善等挑战。因此,应从国际、国内两方面入手,严格防范海外投资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深化国际金融合作,推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丝路基金建设,制定完善统一的国内碳排放标准,加强碳金融工具、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创新,借助“一带一路”的政策东风构建以区域碳市场合作为基础,并向全国范围辐射的多级碳交易市场。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一带一路”;区域合作;国际交流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34-0014-8一、引言
(一)碳市场的兴起与发展
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一直以来深受国际社会关注,1997年由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颁布的《京都议定书》中便提出了碳交易这一概念,其内涵是将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成一种可交易商品,随后与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和项目相关的银行贷款、物资买卖以及低碳投融资等系列金融活动便统称为碳金融(易兰等,2016)。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爆炸式发展源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如美国、英国、欧盟等都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碳市场发展机制,并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逐渐趋于成熟(魏一鸣等,2010)。现如今全球范围内共有20多个碳交易平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英国的伦敦金融城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 碳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由此可见,碳交易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开发清洁能源、发展低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碳市场建设起步较晚、运行机制不成熟、立法制度不完善,亟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市场交易经验。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的正式生效,为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奠定了政治、经济、法律基础。
我国现有的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庆、深圳、广东)已全部启动上线交易。经过几年的履约试行,国内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意识逐渐增强,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有了明显提高(刘惠萍等,2017)。国家发改委以此为契机在2016年1月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为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启动,要将各试点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连接作为工作重点,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因此,试点省市应合理统筹碳市场建设、推进自身试点工作,在总结推广经验的基础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从人才培养、市场宣传、方案制定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全国碳市场的标准制定和制度设计,探索一条具有我国特色的碳市场发展之路。
(二)“一带一路”战略与全国碳市场建设
“一带一路”战略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早在西汉时期我国著名使臣张骞就曾多次出访西域,其走过的路线便形成了历史上著名的“丝绸之路”。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者的简称,“一带一路”是由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对我国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战略构想。当前世界环境下经济竞争激烈,我国需要加快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升级,提升整体经济实力(蔡春玲等,2015)。这便需要我国与沿线国家加强经济贸易往来,促进互利共赢经济共同体的形成,推动我国的对外交往和经济改革,这也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宗旨所在。
“一带一路”沿线覆盖范围广,横跨亚非欧三大洲共计65个国家。从表1可以看出,沿线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这些国家在国家制度、地缘因素以及政治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合作风险。
从图1来看,这些沿线国家的贸易总额占全球份额比重维持在20%以上,可见沿线国家对于世界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不可忽视,因此沿线国家唯有协同构建开放共赢的经济发展格局,才能保障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傅京燕等,2017)。
由此可见,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引领下,我国应改变原有的对外开放格局,用东西部并举开发取代原来以东部开放为主的方式,这样一来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更加完善。一方面可充分利用中亚、中东和中欧地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通过减少煤炭燃烧来实现减排目标;另一方面也可帮助我国积累新能源装备制造优势,发展低碳产业,从而全面落实《巴黎协定》。此外,我国还应在丝路基金、亚洲基础投资银行的基础上积极搭建金融支持框架和合作平台,从而助力“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施行,逐步扩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加强与沿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未来无论对于我国的碳市场建设还是沿线国家气候问题的治理等都具有“双赢”效应。但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所面临的环境污染严重、生态退化等多重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需要在不断磋商的过程中制定强有力的治理措施,积极采取绿色金融手段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碳市场建设。因此,如何在现有社会格局的基础上促进沿线国家低碳减排战略的实施、做到碳市场建设的“求同存异”是当前的重要任务。由于受时间、空间、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制约,这一战略的实施面临市场开放难度大、宗教矛盾、文化差异等诸多困境。可见,“一带一路”战略也是一把“双刃剑”。
要想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建设碳市场,必须以经济合作为基础,以文化交流为平台,贯彻兼容并蓄的合作理念,促进政策、货币、能源等多方面的流通,助力国内和国外的碳市场建设。但就学术界的研究现状而言,以“一带一路”为背景探究我国碳市场建设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正是以国内碳市场建设为研究对象,分析“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碳交易市场全面启动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相关策略及建议。
二、我国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运行现状
为践行国家发改委的安排,我国自2013年开始相继选取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深圳和广东7个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这些地区分布于我国的东部、中部和北部,且具有不同的产业构和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大约可以产生全国约30%的GDP和2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13年6月18日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进入新阶段。现如今我国碳交易试点已在制度建设,地方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始终为企业探索减排途径,帮助企业增强碳资产管理意识。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包括碳配额(SHEA)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在七个试点省市中,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天津已完成两次履约,重庆、湖北各完成一次履约。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七个试点省市碳交易总量高达1.6亿吨,成交总值高达25亿人民币,其中湖北省碳交易试点最为活跃,其市场份额排全国首位(见图2)。
三、“一带一路”战略对碳市场建设的具体影响
(一)创新发展理念,拓展交易规模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为国内试点市场发展乃至全国碳市场的建立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在这一点上深圳碳市场、广州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深受影响。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首次提出“绿色一带一路”观念,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深圳碳市场的实践经验,以碳交易合作为手段,以实现低碳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以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为发展契机来推动区域碳市场的建设,让“绿色一带一路”理念作为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指导理念。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深圳试点还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两个碳市场(前者初期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的西北省份,推动深圳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展,后者引入东南亚、南亚国家的CDM项目下的核证减排量、自愿减排量及境外投资者进入深圳碳市场),分别面向境内、境外扩展碳交易规模。
北京碳市场在“一带一路”思想的号召下丰富了碳交易品种(现如今在七个试点中北京碳市场的交易产品最为丰富,不仅包括SHEA和CCER,还包括节能项目、林业碳汇项目以及具有城市特色的交易产品等),以刺激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让市场更具积极性。广东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是“亚太经济走廊”(东亚—东南亚—大洋洲)的中心枢纽城市,开放时间早、开放程度深(许德友,2016)。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启发下,广东碳市场积极探索企业新的融资渠道和碳资产盘活途径,不断加强碳金融创新、开拓碳金融产品,未来将继续以此为核心,充分利用自身地理位置和国家政策等优势来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构建以绿色发展为核心的碳金融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方式,持续推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促进经济的升级与转型等。
因此,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理念的不断贯彻与实施,其带来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正在影响着国内试点市场的改革与生机,充分发挥战略优势强化碳市场交易将成为国内试点市场未来建设发展的主旋律,对全国范围内碳市场的启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冯为为,2016)。
(二)制度体系趋于完善,示范作用日益增强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推动了碳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强了试点市场的示范作用。重庆碳市场已经建立了以核查标准、交易制度、分配机制、管理办法为主要环节的碳交易体系,控排企业参与碳市场的能力和意愿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不仅顺利完成了2013年、2014年度的履约目标,还在积极研究配额的有偿分配方案,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交易机制,为全面对接全国统一碳市场、加强区域碳市场合作等做好准备(陈文玲,2016)。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则深入市场内部,全面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制度创新,促进深圳市大、中、小企业的绿色低碳发展,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还降低了3.2%,并且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建立更为社会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
此外,国内其他省份也在不断进行碳市场交易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江苏省出台了《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江西省为全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现已初步完成企业线上直报平台建设并确定全省企业报告名单,四川省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丰富并完善了当地碳市场制度管理体系,并在成都、雅安、遂宁等6个市开展了省级低碳城市试点,建设了绵阳经济开发区省级低碳园区试点,优化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新上高排放、高污染项目,有利于多级碳市场的建设。这些都充分响应了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号召,各试点碳市场正在不断完善碳市场交易体系,发挥自身示范作用,以积极态势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
(三)以试点为核心,沿海地区“功能辐射”作用显著
“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合作共赢、互利互惠思想让试点市场充分意识到发挥自身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城市和地区合作、建设区域碳市场的重要性,各试点市场尤其是东部沿海市场纷纷立足于自身地理位置及政策特点,为全国碳市场的开放式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主要体现在天津碳市场和上海碳市场。
天津碳市场以自身为中心向整个华北地区辐射,加强了与国内省市碳市场建设的区域合作,更有助于发挥港口优势,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合作。2016年9月6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天津)中心正式授牌成立,标志着天津碳市场将在低碳技术开发、绿色项目等方面增进与国际大型公司的合作,成为推进碳交易和金融市场沟通合作的桥梁纽带,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在“一带一路”战略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为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做出突出贡献(姜坤等,2015)。
上海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点,也是世界第一大集装箱吞吐港,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因此,上海碳市场积极与周边省市进行气候变化方面的交流沟通,在结合自身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发挥试点辐射作用,依托长三角经济圈奋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良好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从而发挥巨大的辐射功能(王海燕,2015),带动长三角地区产业链的全面升级及金融的跨越式发展。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信息化产业、工业、制造业发达,大中型企业众多,因此以上海碳试点为中心推动区域碳市场的建立对于长三角地区的碳市场建设意义非凡,这也让上海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碳交易的认知程度,扩大了碳市场的社会效应,为对接全国统一碳市场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四)合理防控风险,中部地区“绿色崛起”优势明显
“一带一路”战略为中部地区的碳市场建设送来了东风。我国中部地区相较沿海地区而言欠发达,市场风险的防控、转移及分散等都存在一定桎梏,而“一带一路”战略的沿线国家大多集中在欠发达地区,市场需求、建设的实际情况等都与我国中部地区相似,这样一来便为中部地区的碳市场建设提供了强大助力。例如,湖北省的市场发展现状与“一带一路”战略思想契合度较高,湖北省碳排放交易中心是国家发改委批准成立的中部唯一一家碳试点市场。尽管市场建设起步最晚,但由于自身产业减排空间大、减排成本低、碳市场要素集中,使得湖北碳试点具备我国最大碳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量,并有潜力成为全国碳交易、碳金融和碳定价中心,冲击全球碳市场。
此外,在“一带一路”的影响下,湖北省借助政策东风加大开发型经济的发展力度,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平稳,助推湖北企业“走出去”,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分散和转移,从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湖北碳交易市场已渐渐具备全国碳市场中心的雏形,中部“绿色崛起”的趋势日益明显,以湖北为中心建设全国碳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现货和远期并行的高流动性市场体系,可促进湖北碳金融市场形成有别于北京、上海、深圳等传统金融中心的新兴绿色金融体系,更有利于全国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低碳转型,助力“一带一路”低碳发展(张金星,2016)。四、“一带一路”为碳市场建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1. 加强优势互补,促进互利共赢。我国之所以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市场,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绿色生态是世界各国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多为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处于粗放发展经济时代,普遍存在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它们对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创新型人才等有着巨大的需求,渴望能得到大国的帮助来实现本国的经济转型以及综合国力的提升。而我国恰好能为这些国家提供所需的技术、设备、人才等资源,帮助沿线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国贸易合作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等。这既可帮助沿线国家逐步脱贫,又能消除贸易壁垒,弥补我国在能源方面的不足,增强国内碳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从而将“绿色一带一路”思想传播到沿线国家,为沿线国家的低碳转型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基于此,我国同“一带一路”沿线的大多数国家在能源、交通、农业、金融、旅游、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都建立了双边合作机制,例如在能源方面,西亚地区各国是我国的重点合作对象,我国为满足西亚地区的工业发展需求提供工业、轻工业、制造业产品,西亚地区则负责为我国输出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或缺的工业能源,实现了我国和沿线国家的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这样一来,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大国形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国碳市场也有望成为影响世界碳市场格局的重要市场,未来通过不断开发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如丰富碳期权、期货种类等),有可能取代欧盟成为全球第一大碳市场。
2. 提升货币地位,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一带一路”战略加速了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为我国获得碳市场的定价、议价权带来了机遇。现如今,国际上影响力大的碳市场定价单位主要是欧元和美元,人民币尚未走进国际碳市场,缺乏碳排放权的定价权及议价能力,这也是导致我国碳市场发展缓慢、缺乏主体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杨旭彪,2010)。要想让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将人民币和碳排放权牢牢绑在一起,推进碳交易人民币定价的国际化进程。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人民币已成为我国与沿线各国进行贸易往来的主要结算货币,人民币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使用范围、使用规模以及国际影响力等正在不断扩大,未来人民币获得碳交易的计价权将指日可待。
3. 促进西部建设,平衡国内碳市场格局。“一带一路”的提出为西部地区碳市场的融资、开发以及对外贸易等提供了契机,更为西北、西南地区的碳市场建设以及国内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带来了机遇。西部地区幅员辽阔,占据我国70%以上的国土面积和27%的人口数量,其碳市场的建设工作更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吴洁等,2015)。但由于交通不便、碳市场基础相对薄弱等因素的存在,西部地区的碳市场建设面临着诸多特殊困难,例如重庆地处“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连接点,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着独特的战略支撑和中心枢纽作用,但现如今重庆市碳市场活跃度处在七个试点省市的最末位。一方面因为重庆地处西南地区,经济状况相对其他几个试点省市而言较落后,碳交易市场基础相对薄弱;另一方面源于重庆配额分配机制先松后紧,在配额分配、市场风险的规避等方面亟须探索应对之法。但在“一带一路”战略思想的倡导和指引下,西部地区在不断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碳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如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深圳碳市场已经分别与河南省、陕西省、云南省、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合作举办了各层级的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重庆碳市场也正在积极举办各种碳市场能力建设活动,不断提升西部有关省、市、区各级主管部门,支撑机构和企业的碳市场参与能力,这对于促进西部地区的碳市场建设、平衡全国碳市场格局意义非凡。
(二)挑战
1. 海外投资风险加大,利益保障机制有待完善。“一带一路”的核心是投资,确切地说是对外投资。现如今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其沿线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点对象,由此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也在增加。
首先是环境风险。绿色可持续发展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存在生态环境严峻、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从图3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木材消耗、物质消费、单位GDP能耗还是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里既是自然资源的集中生产区,又是集中消费区,因此在这里人类活动的影响十分大,再加上这里国土面积虽不及世界的40%,但人口却达世界总人口的70%,直接导致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对较脆弱的生态环境,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但这也为绿色经济领域的经济技术国际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潜力。因此,我国要想稳定加大海外投资,促进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和碳市场的建设,就必须把绿色可持续发展要素融入“一带一路”的对外投资中去,综合运用财税、绿色金融等手段,为绿色产业注入资金与活力。只有严格控制污染性的海外投资才能消除沿线国家对我国对外投资的顾虑,保障我国及沿线国家的经济利益,提升我国在国际合作方面的话语权、国际地位及国际软实力,从而为我国碳市场的启动与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其次是社会风险。从图4可以看出,沿线国家政体差异明显,不同的政治环境和宗教信仰会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沿线国家之所以大力响应“一带一路”的号召,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目的是极为现实的,它们并不是受到了丝路精神的感染,而明显是为了追求利益才加入“一带一路”,这些都是导致我国海外投资社会风险增加的关键因素。社会风险的增加不利于对外合作的持续进行和长远发展,对于我国而言则无法充分利用沿线国家的资源优势来帮助国内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从而制约了碳市场的建设;对合作国而言不利于本国绿色金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技术革新与突破。如果在投资过程中没有适当地规避社会风险,不注重社会风险的管理而造成国与国之间政治、文化和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冲突,不仅会给合作双方带来严重的法律问题,更会损害我国参与海外投资企业的声誉,甚至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换句话说,若许多沿线国家在近几年内不能马上看到“一带一路”战略带给他们的实际利益,其支持态度极有可能转变(汪燕,2016)。但所暴露出来的社会发展存在严峻挑战、能源依赖性强、金融市场不稳定等问题同样说明沿线国家有必要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
2. 国内相关立法缺失,产品创新和区域碳市场合作迫在眉睫。“绿色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的碳市场建设需要更加全面、配套、有针对性的政策和立法。2016年8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强化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市场监管规则,但由于“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内碳市场的启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乃至国际发达金融机构等多个合作竞争主体,因此,我国碳市场的启动面临着更强的不确定性风险。特别是碳排放权资源产权化的法律依据缺失,导致我国的市场监管和违规处罚等约束体系不完善,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完善相关立法,严格按照国际化的标准来进行(于洋等,2016)。在这一点上欧盟碳市场的立法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欧盟碳市场除了将《欧盟气候变化计划》作为强制减排业务的重要措施,更在配额分配方式、MRV体系、市场调控、覆盖范围等制度设计上都进行了创新和完善,提升了市场的碳交易能力。
此外,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区域碳市场合作进展不顺利,碳排放权难以协调统一。我国西部大部分地区地形错综复杂、生态环境恢复力差,亟待全开发和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西部地区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动力,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能源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存在明显的不平衡,这使得温室气体的分配标准、检测和监管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为统一、协调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制造了障碍。再加上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建设相对薄弱,并未完全形成市场化体系,在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领域缺乏创新,在阻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序发展的同时也为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五、发挥“一带一路”优势,助力全国碳市场建设
(一)对内策略
1.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和区域碳市场合作。全面启动碳市场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宏观调控,因此,首先应落实与碳市场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充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将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贯彻到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以“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我国绿色金融立法理念与国际接轨,让我国的碳金融立法更加国际化。要加快出台《碳排放权管理条例》,制定全国碳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管理配套细则,从交易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和核查指南三方面入手丰富完善管理体系。同步建立碳市场运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和财会制度,让碳配额和碳信用进入资产负债表,从而当企业上市时可以作为资产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此外,还应多渠道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的设计,广泛征求相关部门、重点排放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让更多专业人士参与到制度设计和专业化评估中来(周国梅,2015),创建一套适用于我国碳市场建设、高效先进的碳市场管理新标准,建设符合国际碳市场规范的,高水平、高效率的碳交易市场。
区域碳市场的合作是建立全国碳市场的基础,全国碳市场的启动离不开区域碳市场的配合。国际上成功的碳交易市场都是从区域合作发展起来的,欧盟碳市场就是典型的例子。欧盟碳市场实际上是一个由31个国家组成的市场,31个国家共用一套碳市场规则,这就是区域合作的体现。放眼我国,七个试点市场在几年的实践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也建设了一定的基础设施,具备了连接成线的基础。此外,我国区域性碳市场成熟度差异性明显,“自上而下”的推广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我国也应该先实现试点碳市场之间的合作和连接,再逐步扩展到全国,让区域合作市场的生命力大过单一大市场,开辟出多层次的碳市场之路。
2. 加强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保障资金融通。创新投融资模式和技术产品,吸引多方资本投入“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绿色产业发展也是一项重要举措。鼓励发展沿线绿色产业基金,建立起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可持续且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加强碳金融工具、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创新。在这一点上,广东碳市场给出了很好的证明:第一,在推进碳交易过程中,广东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尤其是在配额分配、MRV和风险防控方面一直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并完善了对未完成履约企业的处罚机制,保障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二,广东省采取了配额逐步收紧的举措,深入优化配额总量和分配机制,完善配额有偿发放机制;第三,广东省企业的碳资产意识不断提升,对碳市场的布局动机十分明确;第四,广东省推出了减免交易费用、简化开户手续、加强风险管理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并不断推陈出新碳金融产品、完善交易规则等,这些创新举措对于平稳和引导市场碳价有积极作用,并可为我国碳市场的全面启动提供借鉴。
另外,资金融通是创新的前提和保证。因此,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应当设立碳市场建设专项资金来弥补非试点地区人力、财力上的不足;从地方的角度而言,中小银行要提高市场反应的灵敏度,发挥服务中小企业的主力军作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化解地区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均衡发展,不断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这样既可以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又可以为全国碳市场的全面启动注入金融活水、拓宽资金融通渠道。
3. 借鉴欧盟碳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我国碳市场透明度。为确保碳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欧盟碳市场一直以来都是将核查后的排放报告提交碳交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为保障各成员国的碳排放配额保存在统一的碳交易系统中,由机构公布具体的国家配额分配、交易量、交易类型,当成员国注册登记之后便可以随时随地在系统上跟踪配额的流转以及账户的履约情况。对于我国而言,要想建立统一碳市场必须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除了要建立统一的碳标准,更要防止区域间配额过程中寻租行为的发生,借鉴欧盟碳市场的经验采取阶段性、行业性的区分规则,建立统一的碳交易系统并及时公布各省市、各地区的配额分配、交易量等,方便各省市及时查询履约情况。此外,在初始阶段也可以采取免费发放的方式来吸引更多企业加入,等逐渐成熟之后再增加拍卖比例,以市场化的手段来提高履约效率,从而保证碳市场的活力和透明度。
(二)对外策略
1. 深化国际金融合作,推动环保产业“走出去”。要想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合作、推进我国碳市场建设,重要举措之一便是推动我国环保产业走出国门。因为“一带一路”不仅强调地理和交通上的连接,更要以绿色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拉动投资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深化金融合作,推进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推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丝路基金的建设等,其次还要不断贯彻绿色信贷服务,积极探索发行绿色债券,降低环保的融资成本,并为投资者和其他民间资本提供参与绿色投资的渠道,为绿色环保产业“走出去”提供资金保障。
2. 建设产业国际化平台,发挥政府引导及市场机制作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绿色经济发展的制度标准等存在健全和不健全两种情况,我国政府应在了解合作国政策标准的基础上介绍经验和不足,引导企业更快进入市场以抢占先机,与沿线国家共同开发一批环保企业示范项目,为环保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并在建立健全产业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为合作项目的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此外,我国还应积极鼓励企业提升自身的产业链整合能力,争取在双方合作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政策标准和经济利益的双赢,助力我国的中小企业向更加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我国建设示范项目提供支持,还可以对低碳技术和碳金融产品以及我国碳市场的建设发展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为沿线国家的碳市场建设提供参考范式,提升我国碳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六、结论与展望
通过研究发现,“一带一路”战略背景确实从技术、经济、投融资创新、政策标准等方面为我国碳市场的启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现如今的市场状况下,我国应该充分发挥试点碳市场的积极性,积极运用试点市场积累的经验推进区域碳市场的建设,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政策标准,促进全国范围内多级碳市场的形成。还要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的优势,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推进我国的绿色环保产业走出国门,并抓住沿线国家自然资源、可再生能源丰富的特征,积极进行环保产业项目合作,为我国碳市场的全面启动营造良好、积极的外部环境。《巴黎协定》充分说明21世纪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该协定的实行将推动全球碳市场开始新一轮的扩张和改革,也为我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我国应积极对外开展国际气候变化务实合作,结合国内市场交易状况,在借鉴国外成熟碳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从碳市场风险计量的角度出发探索影响全国碳市场交易产品价格波动的因素,积极做好市场交易风险预测、防控和规避工作,早日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覆盖范围广、经济附加值高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魏一鸣等.碳金融与碳市场:方法与实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刘惠萍,宋艳.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7(1).
蔡春玲,李海樱,徐绍华.“一带一路”研究综述[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傅京燕,司秀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碳排放驱动因素、减排贡献与潜力[J].热带地理,2017(1).
许德友.以“一带一路”广化深化广东开放型经济[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
冯为为.全面分享北京经验支持全国碳市场建设[J].节能与环保,2016(5).
陈文玲.“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战略构想内涵与战略意义——兼论重庆在两大战略中的定位[J].中国流通经济,2016(7).
杨旭彪.碳金融与人民币国际化[J].宏观经济管理,2010(12).
吴洁,夏炎,范英,刘婧宇.全国碳市场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10).
周方银.“一带一路”面临的风险挑战及其应对[J].国际观察,2015(4).
赵晓磊.“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绿色金融立法之影响[J].港澳经济,2016(35).
汪燕.学习借鉴欧盟碳市场建设经验[J].浙江经济,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