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王松宝
【作者单位】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 杭州 310012
【摘 要】
【摘要】收入与成本不配比、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特殊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难点。针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统一收入确认时点、配比收入和成本以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告中收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收入 确认
在会计实务处理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的确认会因采用不同的方法而导致不同的结果。同时,由于房地产商品生产周期较长、投入资金量大、交换价值高,而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以银行借贷融资为主,自有资金很少,因此必然注定房地产商品的高风险性。
一、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不一致。对于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