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2 期
总第 47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贾永海 吴艳萍
【作者单位】
渤海大学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有关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可以相互转换等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分析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后续计量 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规定
我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在以成本模式为主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增加这两个限制条件,有利于防止公允价值模式的滥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提供信息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