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企业清算所得的确定及相关所得税处理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中税网科技有限公司

摘  要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经营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清算按其产生原因可以分为三类: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指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的需要,在企业解体时进行的清算;撤销清算是指由于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依法撤销时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根据《企业破产法》进行的清算。
  一、企业清算所得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在确定清算所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