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企业股权转让财税政策解析

作  者
庄树贞

作者单位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股权交易业务不断增加。股权转让行为实质上是资产的转让行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或税前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但一般企业的股权转让不仅有付款时间、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时间,而且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该文件同时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一、股权转让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