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2 期
总第 47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作 者】
孙晔
【作者单位】
江苏国信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资产重组中采用债权、股权出资的情况已越来越多,探索一套既切实可行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依据新审计准则和准则指南的规定,结合实践,介绍以债权、股权出资的审验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债转股 债权出资 股权出资 审验
一、债权、股权出资的法律属性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上述规定,我们可作如下解读:
1. 《公司法》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些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而在其后还加上了一个“等”字,说明还有“其他”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