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17期)
参考借鉴
服务现代农业的金融工具选择及组合

作  者
邵腾伟1,2(副教授),吕秀梅1(副教授)

作者单位
1.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重庆400067;2.中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400030

摘  要

    【摘要】针对农业领域存在的金融排斥与抑制的“老大难”问题,从现有金融创新成果中选择适合农业产业金融服务特点的金融工具进行组合,并从农业全产业链视角为产业链上各经营主体融资及风险规避提供金融解决方案。研究发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投贷联动的融资组合、信用合作的金融共享、产融结合的供应链金融选择与组合,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经营“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通过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和期权及其组合,可以有效规避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可以动员更多的金融资源服务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农业全产业链;金融工具选择;金融工具组合;金融资源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17-0086-9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血液。通过金融活动可以集中大量碎片化的社会闲置资金用于国家经济建设,让资金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调剂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金融的本质是“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在一般层面上,金融主要涉及商品、服务贸易向未来收益的资金转移。在更高层面上,金融则通过动员储蓄、配置资本、风险转移进行资金融通,进而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王妍君,2016)。金融机构通过资金融通规模和融资成本的增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和经济效益好的行业,从而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金融资金的有偿使用对用款单位也会形成一种外部压力,促进其精打细算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但是,“金融不是单纯的卡拉OK、自拉自唱的行业,而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金融如果不为实体经济服务,就没有灵魂,就是毫无意义的泡沫”(黄奇帆,2012)。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血液”系统,只是一个国民经济分工不同的功能系统,它与国民经济健康肌体的其他各大系统——实体经济是共生关系,金融对实体经济的供血不足或过多会导致实体经济部门的“缺血坏死”或“脑溢血”,影响国民经济肌体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金融自身也难以独善其身。长期以来,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并不给力。一方面,货币传导不畅,大量金融资源滞留在金融领域以“钱生钱”,助推房价虚高和大宗商品投机,出现明显的流动性陷阱,导致央行一再实施的宽松货币政策失效,无法刺激银行放贷、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即资金不再流入实体经济(冉芳、张红伟,2016)。另一方面,银行同质化服务导致效率低下,贷款门槛高、周期长,普遍倾向于向低风险、高利润的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或向稳定收入阶层进行消费贷款,对农业等信用等级不高、缺乏足够抵押物的弱质性产业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导致主要金融资源流向房地产、钢铁、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的产业,形成金融资源错配(鞠市委,2016)。
农业是农村的支柱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三农”工作的重心,自然应当是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向。尤其在当下,随着国家不断释放农村土地政策红利,农村土地流转加速了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崛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农业机械、化肥农资、水利设施、土壤改良、农业设施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大,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有较强烈的融资需求(朱文胜、王德群,2014)。并且,不同于普通小农户即使全部绝收损失也不大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大,出现巨灾对经营主体的打击具有毁灭性,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服务有强烈的需求。但现实情况是,这些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全国农村贷款余额达22.26万亿元,同期农业贷款余额达6.67万亿元,占比仅为29.96%。说明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主要配置到非农经营主体或非农产业。即便是有限的涉农资金,运用效率也不高。以黑龙江为例,截至2016年6月,虽然涉农贷款余额达7819.9亿元,但大部分被经商者或非农企业俘获,真正贷给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还不到1/10(杨秋爽、马丽,2016)。
传统金融不愿服务于农业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普遍实行小规模经营,面临着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导致农户的信用风险较大,使得农业常常在信贷资源获取中处于弱势地位。农业异于其他产业的基本特征在于其生产过程对自然力、自然条件及生命个体的依赖,容易受旱灾、洪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导致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高(林乐芬、法宁,2015)。千家万户单打独斗的小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偏离还往往造成产需脱节,加之国际金融投机、期货炒作和国际大粮商所操纵的全球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的推波助澜,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同时,由于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不足,某个地方某个企业的某种产品出现问题往往会给整个行业带来灭顶之灾,农业的经济风险也很高。在自然灾害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威胁下,农民又缺乏有效的担保品,所以趋利避险的金融机构在农村自然会采取多吸存少放贷的策略,不愿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高风险的农业上(李庚南,2015)。
这些研究成果对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问题和成因有重要帮助,对寻找农村金融抑制与排斥的解决方案有重要启示。只是这些研究成果呈碎片化分散状态,系统性和全面性不足。事实上,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排斥与抑制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对局部问题的专题性深入研究,也需要对全局问题进行系统集成,但已有文献对后者的研究明显较弱。鉴于此,本文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出发,从农村金融的首要任务是服务于农业产业的发展出发,从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于“三农”的主要顾虑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门槛太高的现实出发,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解决农村金融信息不对称和农业产业风险分担机制缺乏的问题,打消金融机构服务于农业的主要顾虑,并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以动员更多的金融资源服务于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建设。
二、农业全产业链的资金融通
1. 农业全产业链的融资需求。农业最大的特点是产业链条长。以种植业为例,完整的产业链包括种子、农资、种植、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环节,而每个环节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子环节,详见下图。
我国农业最大的隐患在于产业链条断裂,生产与流通、流通与消费、生产与消费脱节,不能像大自然的雨水那样顺畅地汇集成汹涌澎湃的大江大河。在国际大粮商加速进入我国粮食产业的背景下,我国农业仅仅着眼于生产环节增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顺应现代农业产业化、链条化、集团化、集聚化的发展趋势,整合信息流、物流等,改变产业节点分散、链条不完整的状态,运用全产业链思维将生产、收、物流、加工、销售等环节整合起来,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全产业链的分工协同、网络化集成和产销对接,增强我国农业在生产、加工、流通、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控制力、定价权和话语权,在保障国家粮食数量、质量、生态和产业安全的同时,拓展我国粮食产业链上各市场主体在各环节的利润空间。
现代农业是重资产行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后产业链各个业务单元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本,都可以嵌入成信息对称性强、交易金额大、交易成本低的金融产品,满足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资产标的要求。在农业的产前,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资、农机、农具,开展农场信息化建设,扩大流转土地的经营规模,有较大的融资需求。在农业的产中,需要通过农业保险来规避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购买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来规避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在农业的产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往往是整个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通常会利用自身在产业链上的优势地位延期支付上游原料供应商的货款,而下游经销商的产品销售与终端客户的现金支付往往存在一定时差,也存在着较大的融资需求。在全产业链下,从供应商到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之间形成封闭循环,从而使贷款人发放的资金被安全地用于产业链上的各环节,带动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普通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资金用途清晰、经营透明,有效减少对抵押物的依赖,有利于借款人资金实实在在地被用于农业发展,还款来源有保障。
2. 投贷联动的融资组合。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来源不同,农业融资方式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基本形式。按照农业经营主体在由小到大的成长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股权融资可分为内部股权融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农业众筹融资以及IPO上市融资。内部股权融资通过吸纳合伙人投资入股进行融资。由于无须支付固定的利息,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相对较小的财务风险,但这种方法会稀释股权,可能会对农业经营主体原有的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当农业经营主体进入种子期后,就可以吸收天使投资基金(Angel)的投资。由于天使投资人对农业项目的创意性有较高要求,所以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引起天使投资人的注意。进入成长期,农业经营主体的商业模式或产品基本成型,也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成绩,可以申请风险投资基金(VC)进入。不过,风险投资基金通常只对有一定技术壁垒的农业项目感兴趣。进入成熟期,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化运作方面取得一定成功,希望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通过融资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产业引导基金是各级财政支农资金由过去“撒胡椒面”形式的补贴改为追求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的股权投资形式,对优先发展的农业项目进行产业引导。由于IPO是各种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重要形式,所以一旦条件成熟,农业经营主体往往会谋求在资本市场上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众筹融资开始成为农业融资的新型方式。众筹融资分公益众筹、奖励众筹和权益众筹三类,农业众筹主要采取奖励众筹和权益众筹。农业奖励众筹是农业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作为出资者(城市用户)的回报的众筹形式。城市用户提供资金按照某种价格来预订农业产品,城市消费者在农产品收获季节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收到农产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农业经营者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让种植过程透明化,使农产品全程可进行质量追溯。国内“大家种”“本来生活”与“众筹网”联合推出的尝鲜众筹上的项目基本上都采用这种形式。农业股权众筹因涉及土地产权,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比较典型的是“聚土地”。继“聚土地”之后,很多众筹平台都推出了类似的土地众筹项目。这类项目的基本做法是由农场辟出专门的土地,供认购者(城市高端消费人群)前来认购耕种,农场提供种子及技术指导,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由认购者自己采摘食用,让消费者吃到安全的食材,也能体会到劳动的快乐。一些农场还会为不能经常亲临农场的城市认购者提供代耕代种和农产品的采收及配送等全程服务。
农业的债权融资形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P2P网贷和民间借贷。由于债券融资门槛高、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所以农业的债权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而随着互联网金融向农业领域的渗透,P2P网贷也日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农业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可进一步分为信用贷、抵押贷、联保贷、担保贷和保险贷等形式。信用贷完全凭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无附加条件的放款。由于农村的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一般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信用贷款,即使获得信用贷款,金额也不高,通常在5万元以下,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抵押贷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充足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担保贷是指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担保公司为自己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当农业经营主体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由担保公司代为还款,担保公司则反过来要求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并向农业经营主体收取一定担保费。联保贷是指相互间并无直系亲属关系的若干农业经营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为小组成员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方式。保险贷是指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银行等借款机构作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当自己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时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代自己向银行还款。
P2P网贷是指农业经营者作为资金需求者,通过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寻找有放款能力和投资意愿并能满足其借款需求的资金供给者,资金供需双方不见面,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材料审核、合同签订和资金划转。目前,国内专注或部分涉及农村贷款的P2P平台有翼龙贷、宜信、开鑫贷、农发贷等。其中,独创农村加盟模式的翼龙贷,旨在为广大“三农”、中小微企业提供P2P借贷服务,平台本身并不是借贷主体,而是信息服务者、撮合者以及风险控制者,为大众提供低门槛、能触及、低成本、高效率、安全可靠的融投资新渠道。翼龙贷在运营上采用“同城O2O”模式,资金来源为城市居民的闲余资金,渠道下沉至三四线城市,资金需求方为同城乡下农村的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通常不会只采取单一的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而会进行股权与债权的融资组合,以实现投贷联动。至于农业经营主体何时采取股权融资,何时采取债权融资,可通过计算每股收益EPS=[(EBIT-I)(1-T)-PD]/N来粗略判断,其中EBIT为息税前利润,PD为优先股股利,T为税率,I为应付利息,N为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设有两种融资方案A和B,当两种方案的EPS相等时计算出每股收益无差别的EBIT∗,即EPSA=[(EBIT∗-IA)(1-T)-PDA]/NA=[(EBIT∗-IB)(1-T)-PDB/NB=EPSB。此时,若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的EBIT>EBIT∗,宜采取债权方式融资,若EBIT<EBIT∗,宜采取股权融资方式;EBIT=EBIT∗时,则债权和股权融资对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无差异。
3. 信用合作的共享金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股权和债权融资门槛仍然很高,如果没有有效的抵押物或可靠的担保保证,一般规模较小的农业经营主体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大额融资。从全球破解农村金融抑制与排斥的经验来看,要从根本上破解一般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还必须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互助合作,具体实现路径可沿着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和新型社区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两个方向进行,通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融资性担保基金实现农业经营主体间的金融资源共享。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社员自愿联合起来出资组建的金融互助组织。已经加入合作社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对于没有加入合作社的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发起设立资金互助合作社,按照“组织封闭、对象封闭、贷款封闭”的模式吸收会员参与。但不管是哪种方式,农业经营主体向资金互助社缴纳的股本金往往都有最低和最高限额,资金只允许贷给资金互助社内部的成员并主要用于发展涉农产业,而且累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社员自己缴纳股本金额的一定倍数,贷款利息通常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金互助社坚持“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入股社员的收益计算是先按社员投入资金互助社的股本金额和投入天数,计算出该成员资金互助积分;然后,互助社在全年的信用合作收益中扣除相应比例的风险金,计算出该资金互助社可分配的资金互助红利金额;最后,根据资金互助社可分红利总额除以社员积分总额,计算出每个积分可分配的红利金额,得出每个成员信用合作应分红利。
资金互助社主要解决的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小额资金需求。调研发现,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通常远大于资金互助社能提供的资金规模,导致很多成员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农业经营主体较大规模的资金需求仍然需要求助于银行等正规金融。为了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的大额融资,农业经营主体可采取合作担保的形式将合作资金作为担保金,建立合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农业经营主体成员向银行等正规金融申请大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合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参加的农业经营主体每户交一定金额股本(比如3万 ~ 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向合作担保基金注入一定资金(比如10万元),作为“风险拨备金”与农业经营主体所交的股款一起存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根据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按入股金额3 ~ 5倍的杠杆比率给各农业经营主体成员设立授信额度,从而放大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合作的融资规模。由于各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组织内部信息对称,合作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的风险会显著降低。
4. 产融结合供应链金融。农业供应链通常有核心企业、物流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以及合作社、普通产后等业务环节,几乎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资金流动,也会产生融资需求,是农村金融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绝佳场景。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以银行为核心,以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在核心企业信用背书的前提下由银行向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一些核心企业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也逐步从后台走向前台,主动为供应链上下游的供应链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以“粮食银行”最为典型。“粮食银行”是指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在提供粮食仓储和收购等传统经营业务的基础上,依托自身信用基础,以种粮生产主体的存粮为载体,向种粮生产主体提供延期点价收购、短期融资和存粮价格保险等一系列保值增值服务的新型粮食经营模式。种粮生产主体缺少生产性流动资金时,可与粮食仓储加工企业签合同进行订单种植,并将在田粮食作物未来的粮食产出抵押给粮食仓储加工企业,粮食仓储加工企业以此向旗下设立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为粮食生产主体提供土地流转、农资购买等生产性融资,种粮生产主体在粮食收割后出售给粮食仓储加工企业,扣除银行还贷后的销售收益归粮食生产主体所有。有的“粮食银行”甚至还自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对接P2P网贷平台,为其上游的粮食生产主体或下游的粮油经销商提供直接的融资服务。此外,“粮食银行”将粮食生产主体闲散的粮食集中起来进行存储管理,再进行期货套期保值,进一步降低了粮食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摆脱了“谷贱伤农”困境。
随着涉农电子商务的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开始逐步向涉农电商金融转型。涉农电商企业利用电商平台在农村积累的大数据,独自或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为参与电商交易的农村用户提供在线供应链金融,形成“电商+互联网金融+农户经营者”的交易闭环生态圈。涉农电商金融依托农业供应链对相关成员企业进行线上审批及授信,打造封闭的农业供应链体系,使资金在供应链体内封闭循环,实现了贷款资金在供应链内的使用。依据电商平台搭建企业的行业不同,可将农村电商金融分为互联网企业主导的电商金融、银行主导的电商金融和“三农”服务企业主导的电商金融三种基本类型。
互联网主导的涉农电商金融的典型代表是蚂蚁小贷和京东供应链金融。银行主导的电商金融利用农产品电商平台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如中信银行对接服务网等相关平台和运营商开展B2B电商在线融资服务。“三农”服务企业主导的电商金融是指“三农”服务企业将自己传统业务上线扩大销量的同时,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逐步涉足农村金融服务,为自己服务的对象提供信用担保,甚至还专门成立小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微型金融公司向传统客户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实现流量变现,如大北农、新希望、诺普信等(见下页表)。这类企业具有产业链完整、客户群的庞大优势,在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产品、农技服务的同时,以互联网线上即时服务工具为端口,以平台上户群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建立农村征信系统,通过旗下的金融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不同信用等级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抵押融资担保、农机分期或融资租赁、农资网络小贷、P2P网贷、农业众筹等普惠金融,既显著提升了农资企业传统业务的销售效率与客户粘性,又通过通道提成、利差等多种形式增加了收入来源,扶持了产业链上利益相关者的发展,加之有传统线下实体服务手把手教会农民网上产品购销、资金融通,可线下进一步核实客户信息,真正实现产融结合和融合,对发展农村互联网普惠金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随着农村产权交易的日趋活跃,农村产权交易成为供应链金融新的场景。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于“三农”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原因在于农户的抵押物不多,而信用放贷风险大,即便是开展联户担保或者能人担保也不会大大降低风险。但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所有权和林权权能抵押的实现,农村抵押贷款难的问题得以缓解。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设立了农村产权量化交易系统,使过去分散隔离的产权、债权、林权聚合起来与供需方互联互通,为互联网农村普惠金融的嵌入创造了便利条件。下面以湖南“土流网”和云南“林业惠农云服务平台”为例进行分析。土流网在通过PC端网站和移动端APP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供需信息发布及撮合交易精准匹配的同时,还在平台上为农业经营者和土地投资者提供土地抵押贷款、土地银行及农业保险等互联网金融增值服务。以往银行不愿接收农民用土地承包权申请抵押贷款,原因是出现违约时银行拿到零散地块无法变现。在土流网上的农户抵押贷款则完全不同,一旦农户出现违约,银行可将零散地块委托土流网进行变现。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土流网还要求申请抵押贷款者先与保险公司签订农业保险协议。与土流网类似,云南林业惠农云服务平台在通过PC端网站和移动端APP实现数字化林权信息及政府惠农政策传递的同时,为林农提供在线支付、生产资料小微信贷、个人消费信贷、林权质押担保、保险、理财等金融服务,让林农足不出户就可以一站式办理金融业务。该系统可以让林业资产快速进入金融资本市场,在金融杠杆的撬动下提升林业资源的附加值。
三、农业经营活动的风险规避
1. 农业经营活动的主要风险。传统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愿意服务于农业,是因为农业经营活动有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业的自然风险是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受到干旱、洪涝、冰雪、霜冻、冰雹、泥石流、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及疫病、虫害等生物灾害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几乎包括了世界上所有的灾害类型,干旱、洪涝、寒潮等重大灾害频发,其中干旱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年旱灾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的15%以上,每年粮食因旱灾减产1000万吨以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膨胀,水资源短缺问题日趋严重,全国旱灾面积和受灾成灾面积呈逐年上升趋势。农业自然风险往往会导致农业减产甚至绝收,除了增加农业基础设施,还可通过发展农业灾害保险来帮助农业经营主体规避自然风险,提高和保护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积极性。
农业市场风险是指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农产品的价格发生波动,进而给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损失和福利减少的可能性。农业市场风险的发生源于农产品市场发育不成熟、产销信息不对称。与农业自风险的发生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总量减少不同,农业市场风险的发生对不同风险主体的影响后果往往是不同的,既存在损失的可能性,也存在获利的可能性,使农业生产经营过度刺激与抑制交替进行而形成蛛网波动,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导致“谷贱伤农,谷贵亦伤农”。比如近年来发生的“姜你军、豆你玩、蒜你狠”等事件,投机者借炒作赚得盆满钵满,广大农业经营者却因为产销信息不对称而没有生产该农产品,所以市场价格再高也得不到什么好处。甚至出现某地农民因为某农产品烂在地里而为销路发愁的现象。为保护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可通过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期权期货等稳定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预期。
2. 规避自然风险的金融工具。农业灾害保险可以帮助农业经营主体规避自然风险。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资金投入的增加,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农业灾害保险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必需的金融产品。目前我国已有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及农机和农房保险,初步构建起农业灾害保险体系。但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分保能力有限,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或转移明显不足。加上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信息不对称、保险赔付率高,导致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灾害保险的积极性低,农业灾害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保险覆盖面窄,保额普遍较低,尤其是大田作物保额偏低的问题突出,需要政府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扩大农产品保险品种范围,特别是对于水稻、玉米和小麦等粮食品种应逐步实现全覆盖,提高其保障水平。
随着互联网技术被深入运用到农业领域,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监测和收集农业天气、土壤及作物大田表现和畜禽牧场表现、自然灾害、虫害、疫病等大数据,通过大数据挖掘定制化设计保险方案,可明显改善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赔付率高等问题。在美国,孟山都旗下的Climate公司将保险业务平台与互联网农业数据形成有效协同,公司利用其互联网保险业务平台每天从250万个采集点获取天气数据,并结合大量的天气模拟、海量的植物根部构造和土质分析等信息对意外天气风险做出综合判断,以此为依据为农场主提供农业保险。在我国,农业部信息中心正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拓宽农业保险服务渠道,打通村级信息服务站与保险服务站“两站合一”,实现政府、保险、银行、企业、农场“大协作”模式,探索“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新模式。国内首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013年推出的高温险有部分的“自然灾害”保险属性,而且投保方便,理赔灵活。理赔时,投保人无需提供相关证明,保险公司会根据中央气象台的天气预报进行自动赔付。可以预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保险精算的进一步融合,基于互联网保险的农业灾害保险会大量涌现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经营主体,以规避自然风险。
3. 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农产品价格保险是规避农业市场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是以防范自然风险为目标的灾害保险。事实上,也可以设计农产品价格保险防范农业市场风险,为农业经营主体保产量乃至保收入提供保障。所谓农产品价格保险,是以第三方公允的农产品价格为标的、以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实际价格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产品价格保险实施的关键是确定第三方公允的农产品价格标的。
经过多年的实践,全国各地在摸索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价格标的方面取得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上海的蔬菜价格保险,由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提供市内18家标准化菜市场前三年蔬菜平均价格作为“保险的依据价格”,如果在保险期内平均零售价格低于“保险的依据价格”,由保险公司对参保方进行差额赔付。又如北京的生猪价格保险,以国家发改委每周发布的“猪粮比”为参照,在保险期内平均猪粮比低于6∶1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养殖户赔偿。农产品价格保险以农产品价格波动产生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与具体的农业生产行为无关,不需要查勘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直接以第三方发布的客观数据与保险设计的价格或价格指数直接的差额进行赔付,既确保了赔付的公正透明,又防止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还能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由于价格保险的购买者既可以是农业生产者,也可以是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市场商户,从而大幅度扩大了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
农产品期货是规避农业市场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在粮食购销市场全面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可通过农产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先卖后种,发展订单农业,把千家万户的农业经营主体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联结起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一般都很小,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产出难以达到期货市场的最低交易规模,对期货市场又不了解,而其资金实力、知识储备、操作经验及抗风险能力也非常有限,难以直接参与期货市场对价格波动风险进行管理。农业经营主体通常采取“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期货投资者”的组织形式参与农产品期货,即农业经营主体先加入合作社聚合成一个具有相当产出规模的农业生产组织,然后统一委托期货投资者代表合作社进行期货交易。这里的合作社既可以是基于地理位置集中的传统意义上的线下合作社,也可以是有期货交易需求的分散农业经营主体基于互联网而聚合起来的线上合作社。
最简单的形式是“期货+订单”,即期货投资者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一笔期货合约锁定实物交割价格,然后通过合作社向农业经营主体下订单锁定实物购买价格,从而获得稳定的价差收益;而合作社及农业经营主体也获得了稳定的收入预期。当合作社在与期货投资者的交往中学会了操作期货后,可由合作社自己进行套期保值,即合作社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种类的农产品同时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出现盈亏时,可由期货交易上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由于套期保值交纳的保证金给合作社带来了较高的资金占用成本,可考虑采取“期权+期货”的形式降低合作社进入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合作社以支付少量的权利金为代价向期货投资者买入看跌期权,期货投资者将合作社的期权转化为期货,到期货市场上去对冲风险。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1. 研究结论。现代农业是重资产产业,也是高风险产业,尤其是随着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都有大量的融资需求,一旦发生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则损失巨大。通过抵押或担保贷为各个环节一盘散沙的分散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传统金融支农方式,既难以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商业可持续性发展,也不能满足许多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排斥和抑制问题一直很突出,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迟迟未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碎片化分散,既不利于农产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从全产业链的视角为农业提供金融服务正好可以解决我国农业的产业链条断裂和融资俘获能力差的问题。一方面,能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全产业链网络化集成;另一方面,农业全产业链网络化集成使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形成闭环,反过来降低了金融服务于农业的金融风险。
在全产业链的模式下,金融机构可通过投贷联动的股权债权融资组合、融资担保基金和资金互助社的信用合作、“粮食银行”等传统线下供应链、涉农电商金融及在线产权交易等现代O2O供应链金融,为农业全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多层次的融资服务。农业全产业链也方便金融机构同步嵌入传统灾害保险和基于物联网实时信息采集的互联网保险来规避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通过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期货、农产品期权及农产品期货与期权的组合规避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
2. 政策建议。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拓展银行涉农贷款的抵押物范围。当前,尽管各种服务“三农”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新事物的发展壮大往往需要等待时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以抵押为主的银行贷款仍然是农业融资的主渠道。以往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原因在于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范围太窄,基本上基于信用,违约风险高、收益低,即便是开展联户担保或者能人担保,贷款风险也仍然高。事实上,随着农村产权交易的发展和土地“三权”分置的实施,农村的很多东西都是可以成为银行贷款抵押物的。比如对种植类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开展农机具抵押、大棚设施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对养殖类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开展养殖圈舍抵押、畜禽产品抵押、养殖补贴资金担保、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等。
(2)建立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监管制度。合作性金融是基于合作社内部成员间的内生性金融,适合缺少银行贷款抵押物的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合作社对借款者的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比较了解,能有效避免事前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只要能够遵循内部性、社员制,并依托良好的产业基础,根据社员需要筹集资金,其风险是可控的,可有效避免非法集资行为。但调查发现,由于目前我国对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还没有明确,信用互助合作组织缺少登记和监管制度,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信用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并不高,担心随时可能被取缔。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资金互助社、合作性融资担保基金等信用合组织的登记和监管部门,既可以由银监部门登记和监管,也可以由银监部门授权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还可以由工商部门登记、银监部门和农业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进行监管。
(3)支持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产融结合。由于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抵押品和合格财务报表,供应链金融基于产业链上的真实交易,最能体现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由于不需要抵押物,也大大降低了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因此应当大力发展“粮食银行”、融资租赁、结构性融资等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以及涉农电商金融、农业众筹及P2P、农村产权交易和农产品消费信托等O2O形式的供应链金融,及时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成果用于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小额信贷方面可以解决很多传统金融解决不了的问题。互联网金融通过自身的草根性、快速等多重优势,可将金融服务嵌入农业产业链上的各环节,缓解资源错配问题,改善配置效率;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引入非结构数据挖掘潜在需求,精准配置资源,提高贷后管理的有效性;而高速放款和灵活的期限也切实降低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成本。
(4)支持发展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多,灾害保险可以分散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可以分散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而风险发生后的保险理赔对银行贷款还本付息进行托底,也有利于银行放心地为农业增加融资服务,因此应针对各类参与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设计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坚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属性,增加各级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投入。在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和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属性设计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增加农业保险覆盖的农作物范围和畜禽及水产种类,提供更多风险保障水平档次的保险产品供各类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自由选择,扩大农业保险政策的受益主体。
(5)支持发展农业衍生品金融交易市场。当今世界农业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国际大粮商以农产品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对全球农产品市场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我国农业要在全球农业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由于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偏小、金融知识缺乏,可采取“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机构投资者”模式,让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干中学”稳步进入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要不断丰富农产品期货的品种,降低农业金融主体进入期货市场的门槛。同时,鉴于国内还没有期权的场内市场,导致机构投资者不得不在期货市场上频繁操作以冲减场外期权的市场风险,建议国家尽快启动期权的场内市场建设,降低投资主体参与期权的运作成本。此外,借鉴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对于农业经营主体出于管理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而购买期权的费用,建议纳入财政支农范畴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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