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孙志超(副教授)
【作者单位】
作者单位: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摘 要】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新颖的贷款方法,如集体贷款、临时信贷及抵押替代品等为那些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人提供贷款。尽管小额贷款行业依靠扩大服务和产品开发不断发展,处于各行业底层的小微企业要获得贷款依然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如小额贷款的政策经常变化,小额贷款的组织结构缺乏灵活性,以及贷款申请和审查程序较为严苛等。此外,严苛的预期违约后果、或然信贷的不利因素以及盲目违约的制裁手段都消极地影响了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小微企业;信贷约束;违约责任;信贷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17-0080-6一、引言
大多数信贷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当信贷市场的这些问题影响信贷的成本和有效性时,小规模的经济主体最难获得信贷支持。商业或经济活动可以通过正规、半正规信贷机构进行融资。在我国,正规信贷机构是正式注册成立并受政府相关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开发银行、信托公司等。半正规信贷机构是正式成立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受特殊法定监管机构(如银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包括非存款类小额贷款公司、储蓄和信贷合作社等。要想获得正规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支持有严格的限制。由于受市场不发达以及结构性因素的限制,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很高,所以很多小微企业都只能通过半正规的信贷渠道融资。本文以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小额信贷约束问题,以期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参考。
二、我国小额贷款市场概述
1. 主要机构。在我国,提供小微贷款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城镇(农村)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这三类机构受不同的监管机构和法规监管,具有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1)非政府组织。仅能从捐助中获取款项而不能进行融资(包括股本和债务),也不能吸收存款。营运范围仅限于牌照所允许的地区。
(2)城镇(农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类似,可取得存款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城镇(农村)银行可以在银监会的监管下进行股本和债务融资。作为金融机构,城镇(农村)银行受到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监管,必须至少有3年的营运经验,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发放的贷款中至少要有60%是给农业行业的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而言,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收取存款,其银行贷款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50%。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无担保及无抵押品的信用贷款。一般情况下,向单一客户提供的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的5%(根据地方法规调整)。
2. 政策环境。我国的银行相关法律及法规一般并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银监会及人民银行已就小额贷款公司颁布行业指引规则,而主管地方部门需要进一步阐释有关指引规则,并将其编纂为地方规则及法规。一般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受省级或市级政府监管。
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支持政策以鼓励小额贷款行业,如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而地方金融办则希望小额贷款公司在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加强业务创新,扩大业务范围,以取得更好的经营成效。
3. 市场趋势。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我国小额贷款行业于2009 ~ 2014年期间规模大幅增长,复合年增长率为80.8%。截至2014年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虽然增长迅速,小额贷款行业的总贷款余额相对于人民币贷款总额来说还是微不足道的。根据预期,我国小额贷款行业未来将继续增长,且增长率将维持在20%的水平,中小微企业仍然难以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小额贷款行业的贷款余额的增速将达26.5%的复合年增长率,并有望于2017年达到人民币21388亿元,较2012年增加近4倍。
4. 竞争对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商业银行,两者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其资金来源,因此从融资渠道上来看,较之商业银行处于劣势。典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借助股东股本或银行贷款,其中银行贷款不能超过其实收资本的50%,所以在融资渠道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既是竞争又是合作关系。
其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受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并无跨省市的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就有了区域限制。小额贷款公司要想扩张其业务至其他地区,就必须在其他省市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这个过程较成立一家分支机构复杂,时间成本较高,因此目前行业内的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仅在某市内经营,地域性很强。而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为了配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需增加营业网点,聘用额外人员以迁就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地。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将处理更频繁的贷款申请,令整体成本增加。
最后,在业务模式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小额贷款时一般比商业银行更方便、快捷及友善,而评估、批核及借贷手续也相对简单。如前所述的小额贷款公司地域性强的特点也令小额贷款公司比商业银行更容易满足本地中小微企业的需求。
三、中小微企业融资及正规信贷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因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以及客户需求的多样性扩展了其信贷结构。小额贷款公司通常为低收入客户提供服务,这就扩大了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业务范畴。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是通过贷款方式的设计来减轻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这些贷款方式包括集体贷款、利用抵押替代品(如强制储蓄和连带责任)、提供应急信贷、在特定的地方提供服务以及设计灵活还款期等。这些措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调整各方当事人在信贷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来促进贷款合同的高效执行。下面是笔者调查的中小微企业难以获得正规信贷支持的基本情况。
根据对602家中小微企业的调查发现,有69%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个人进行融资,如从朋友和家人处获得贷款。这一比例显著高于占29%的使用正规信贷的中小微企业。这清楚地表明,尽管中小微企业努力寻求获得正规信贷的机会,但是民间借贷起到比正规信贷更显著的融资作用。此外,只有34%的中小微企业曾试图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中有86%的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得贷款,14%的被拒绝。66%的中小微企业没有与正式的金融机构对接。一份关于受访者企业所在地的分析发现,获得正规贷款没有任何区域优势。
我国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不使用正规信贷的原因与非洲发展中国家类似。在这些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的信贷方式得到广泛应用。使用非正规信贷并不意味着对正规信贷没有需求。事实上,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对正规信贷是有需求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它们选择不使用正规信贷,其中的某些理由是:“欠钱会感觉不舒服”、“向银行借钱,最后我可能什么都没了”和“我将所有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所以我不需要贷款。”只有最后一个原因清楚反映被调查者并不需要贷款,其他原因则是信贷约束。
四、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约束
1. 小额贷款公司背景和贷款方式的混合性。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背景是混合性的,即其雏形是非正规信贷机构,如专业的高利贷放贷人。也有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正规的历史背景。不管它们是如何建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方式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完全成熟的商业企业在运行,但是仍然摆脱不了“非市场机构”的影子,比如由于我国执法机制不完善,合同是依靠声誉和社会压力来强制执行等。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背景的混合性,其业务合法性在得到立法确认后,导致了其贷款方式从非正规性向正规性“靠拢”。因此,其基本上采用的是混合式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结合了非正规和正规的贷款方式,并越来越倾向于正规的贷款方式,例如:集体贷款的主要特点是替代性担保抵押(如强制储蓄和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一些正规的信贷机构已经开始收紧集体贷款,并且对于担保物越发重视,而这种变化也发生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上。对于担保物的重视,增加了借款方信贷成本。因此,缺乏担保是未能获得信贷的一个主要原因。在申请了贷款但被拒贷的中小微企业中,有52%是因为缺乏担保。因此,虽然小额贷款行业发生了变化,但是中小微企业的基本面和需求却无法跟上这些变化。作为借款方的中小微企业将发现自己越来越无法获得这些信贷,被迫寻找非正规信贷渠道。
2. 审查程序的正规性。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使用非正规的手段来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从他们的同行、商业伙伴和邻居处获得贷款申请人的信息。但是,这些方法让贷款申请人感到隐私被侵犯。同时,非正规的审查方法给予了小额贷款公司经办人员寻租的空间。34%的中小微企业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收到过索贿的明示或暗示;87%的中小微企业曾经与信贷员有礼品或吃请等往来。一些受访企业认为,行贿贷款人员是常见的做法,贿赂金被认为是正常获得贷款的要素。显然,这些受访者不认为贿赂是一种成本。
小额贷款本应该纳入正规的审查过程,尽量减少非正式的审查问题。然而,正规审查的存在是一个更复杂的现象,这涉及法律和机构的能力问题。此外,正规的审查程序不一定会更容易获得贷款支持,因为有些成本和突发事件是无法在事前进行合理预测的。在这些情况下,非正规的审查只有跟正规的审查方法相结合才可行。加强客户教育和采取良好的机构守则可能有助于减少非正规审查带来的问题。
3. 违约责任的严苛性。违约及对其后果的恐惧被认为是无法获得信贷的第二大原因。信贷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由合同执行机制的缺陷导致的。当贷款申请人没有实质性资产或足够的有形资产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在合同中附加条件,如集体贷款、互保贷款,来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措施减少了违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也降低了。然而,这些措施并不完善,并不能完全消除违约的可能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集体贷款或互保贷款提高了还款率,但是偿还贷款的压力却扩大了贫穷和弱势借款人能够控制的成本范畴。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贷款扣押借款人的资产”,是借款人的另外一个担心。这种担心可能源于缺乏对担保过程的了解。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借款人的无知,使用非法手段扣押抵押品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无法还贷就被没收财产”是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欢迎的另外一个原因。
4. 违约处理机制的匮乏性。小额贷款合同是为防止事前违约而签订,但不足以处理事后违约。这是因为审查合同及审查筛选过程中剔除了不良的借款人。此外,应急信贷和同行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道德风险。然而,无力偿还贷款可能由于内源性或外源性因素。内源性因素是指借款人未尽最大努力保证项目成功和偿还贷款,或者干脆选择拖欠贷款。小额贷款合同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内源性违约。而外源性因素则不仅针对借款人,如政治风险,长期干旱、洪水,在同样情况下的借款人和其他人都会受到影响。
债权人通常可以区分外源性和内源性违约,并可以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制裁方式。例如,如果违约是由外部冲击造成的,贷款可以进行重组。然而,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不论违约性质均采用相同的制裁措施。这一做法部分解释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高还款率。强制还款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多种制裁方法,如未来信贷限制、社会压力和行业排斥等。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也意识到,他们的客户可能无法以业务产生的收入偿还贷款,而寻找其他还款来源,如朋友、家庭成员。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应对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冲击,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仍然会要求借款人按计划还贷,而不是重组贷款。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知道,大多数借款人能够以其他业务收入来偿还贷款。
5. 信贷成本的波动性。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不仅影响信贷市场的有效运作,而且还会增加信贷成本。面对贷款的不确定性,迫使小额贷款公司提高利率以补偿一些不良的借款人带来的风险。小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集体贷款及以会员为基础的贷款机构已经减小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且通过使用强制手段,如同行压力和社会制裁,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偏高,这是导致其愿意放宽信贷的一个因素。然而,由于其他原因,信贷成本可能仍然居高不下。从未申请贷款的受访者中有25%表示,高利率和其他贷款支出是获得信贷的主要障碍,而有23%的受访者担心违约及其后果,这也与信贷成本有关。
影响信贷成本的因素有很多种,包括微观和宏观因素。在微观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每年平均利率约为36%。该利率水平较之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16% ~ 24%的利率水平明显偏高。事实上,在我国所有金融机构的利率和其他费用较之发达国家都很高。也就是说,我国信贷的显性成本是很高的。在宏观方面,影响信贷成本的因素包括金融机构对市场的风险感知、限制性竞争、通货膨胀和高风险与薄弱的合同执行以及债权人信息的不完整。也就是说,信贷的隐性成本也是很高的。
虽然商业银行借款人的风险状况不同于小额贷款客户,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率却存在明显差异,表明某些因素迫使小额贷款公司收取更高的利率,导致小额贷款成本更高。这可能是小额贷款相关费用引起的,如需要雇佣一些信贷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系统监督客户和跟进客户偿还贷款。此外,小额贷款客户的特点不支持可以大大减少管理成本的自动化操作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收取较高利息的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关注。有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依靠补贴的社会慈善机构转变为营利性组织,为了持续发展,收取高额利息是必然的。这个观点所基于的理念是高利率不伤害贫困的借款人,因为在大多数低收入国家,其借贷高利率往往超过100%。此外,如果收取高额利息,使小额贷款公司能长远发展和不依赖于补贴,这会增加借款人的福利,因为更多借款人能获得贷款。然而,高利率和商业化的驱动对小额贷款的目标有负面影响,会增加某些类别借款人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也无法继续获得廉价的贷款资本。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声称,他们依靠内部融资所积累的资金不足以维持他们的借贷业务,所以他们常常不得不从商业银行借款,这是一个昂贵的可贷资金来源。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捐助机构获得资金,以及通过获取政府提供的信贷补贴来获得资金。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成本很高,获得补贴的信贷并没有转化为更廉价的贷款。对小额贷款高成本的另一种解释是,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贷款方式并不能完全消除道德风险的问题。例如,集体贷款可能会减小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某些情况下,有些不良的或有风险的借款人可以行会或商会的名义贷款。因此,贷款人的风险认知保持不变,他们只愿意提供可以补偿风险信贷的利率。一些贷款方式,如集体贷款,会增加信贷成本,因为要承担连带责任。研究表明,重新设计小额贷款合同可能更有价值,如消除连带责任。
6. 或然信贷的局限性。或然信贷的操作方式一般是第一次把小额的贷款发放给初次借款者,只有那些成功偿还了的人才有资格获得进一步的贷款。因为该种方式降低了贷款机构的风险,所以通常被认为是一个良好的还贷激励机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的一些信贷套餐,就属于或然信贷的范畴。对于借款人来说,不仅能获得未来的贷款,以及在随后的贷款中会有较长的贷款偿还期,并且在贷款审批程序上时间更短。如果借款人意识到,只要按时偿还贷款,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就不会选择投机取巧。此外,在外部冲击可能造成违约的情况下,借款人将尽量减少冲击对其偿还能力的影响。在集体贷款的情况下,激励了集体成员中拖欠贷款者的偿还意愿。激励只有在或有债务对借款人有价值时,或者当偿还现有贷款和支付拖欠的费用小于未来贷款的预期收益时才有效果。对于某些类别的借款人来说,或然信贷的结构淡化了获得贷款的好处。对于那些需求大量资金而不是小的增量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或然贷款的结构不符合他们的需要。
贷款人缺乏关于借款人的信息,这本来可以使借款人有不同的贷款金额以及有资格根据需要来借款。需要大规模贷款的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或增加抵押,这可能使那些借款人处于更糟的处境。如果贷款人有更多的信息,他们可以构建不同的贷款方式。然而,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他们采用类似或然信贷的方式以减少成本。这可能不符合某些借款人的需求,但可能是一种无法避免的成本。
7. 集体贷款的风险性。集体贷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借款人可通过一些有共同特点和需求的集团获得贷款。共同的特点包括属于低收入阶层和非正式所有权、非透明的没有实质性资产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为这些类型的借款人设计好了提供信贷的方式。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有一个预先确定的“贷款菜单”,指出借款人首次借款的最低额度和每个阶段连续的重复借款金额。这些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尚不明确,但有证据表明,他们会定期修改。预先确定的“贷款菜单”可满足大多数集体成员的需求,但不是全部。根据群体中个体成员的需求构建集体贷款有利亦有弊。
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存在着一种通常被称为工资贷款”的消费者贷款产品,这是一种无须担保的贷款,可用于任何有月薪的借款人。银行把特定雇主的借款人分为一组,审查过程中会考虑用人单位的性质、工资总额等,并要雇主承诺将借款人工资分期付款给贷款方。银行会评估借款人的个人情况和需求确定贷款数额。小额贷款公司则可以通过集团结构获得借款人信息,确保他们能够区分借款人和根据每个借款人评估而不是通过预先确定的“贷款菜单”提供信贷。但相对于小型贷款机构,银行能获得更多有关员工薪资的信息。此外,工资贷款进行了隐性担保,只要借款人有工作,雇主承诺将分期付款给贷款人。但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并没有同等的待遇。
有学者认为,一个集团的结构,其中个体成员借不同数额的贷款,不一定会增加借款金额最小的个人的成本和风险。开始有证据显示连带责任并不是集体贷款偿还率的决定性因素。相反,一些因素如群体凝聚力、激励性的信贷和社会制裁等应对道德风险更有效。另外,即使组内成员借相同数额贷款,风险也不一定平均分布。这是因为小组结构不能完全消除逆向选择的问题。一些集体成员有时会忽视个别成员的不良信息,因为他们认为这不会影响其偿还贷款的能力。这些不良信息包括多重借贷、虚假申报资产和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他人都获得了相同数量的贷款,一个集体成员多重借款或虚假申报资产,对其他借款人也会产生较大风险。因此,对一个贷款集体中不同个体给予不同的贷款金额这种贷款方式是可行的。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说根据需要而不是提供预先贷款菜单来审查借款人是不可行的,这是集体贷款结构的一个弱点,贷款人应关注借款人个人的情况而不是整体的。然而,这种方法也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运行。此外,创建和监管不同贷款结构的行政程序,可能会增加信贷成本,使大家在集体贷款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8.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缺失性。传统的观点认为,信贷市场合同执行力薄弱,借款人有违约的动机等特点会导致贷款人的风险增加。然而,薄弱的合同执行环境会损害双方信贷交易,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借款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借款人除了要为道德风险付出较高的价格,还很容易受到债权人剥削。剥削的形式包括利用借款人非公开的重要信息,使用更多的法律途径从违约借款人处收回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和破产保护经常被滥用。
一些受访者表示,他们不热衷使用正规信贷,因为贷款人对待借款人的方式,特别是借款人拖欠还贷时,他们会夺取借款人的资产,以及用威胁和恐吓的手段迫使其偿还贷款。剥削和骚扰借款人,以及用额外的法律外手段从违约的借款人处收回贷款,说明正式和非正式机制都未能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信贷交易。正如先前所讨论的,在没有正规的机构来管理合同关系时,小额贷款依赖于非正规机构来扩大信贷在贫困低收入国家的经济活动。然而,非正式机制主要是为了约束债务人的投机取巧行为而设计的。非正式机制在消费者保护、财产和个人权利保护以及在破产中对债务人提供的保护方面是不足的。负面的报道和竞争可能有助于约束债权人的不良行为。此外,社会规范可以说服那些倾向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机构采取公平的方式对待他们的客户。另外,小额贷款公司逐步采纳正规贷款机构的做法,可能会放弃一些与他们经营业务方式相关的负面行为。
9. 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马塞尔·法肯姆普斯(Marcel Fafchamps)在其文章中探讨了企业不遵守合同义务,从而迫使他们对合同进行重新谈判或者转嫁风险给另一方作为应对机制的问题。在这项研究中,一些受访者表示,他们经营的环境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可能会导致他们没有足够的收入来偿还贷款。这些风险包括火灾、洪水、运输费用高、长期干旱季节影响农业产量、疾病暴发和其他公共健康风险可能会迫使市场关闭。这样的不确定性商业环境,加之缺乏弹性的小额贷款合同,以及不允许重组贷款,无法鼓励使用正规信贷。保险是降低不确定性的方法之一,但它导致信贷成本增加,是中小微企业负担不起的。为了降低企业不确定性的风险,一些企业的经营者投入了他们的个人资金以及再投资产生的利润。
创新的贷款方式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缓解信贷问题。然而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与诚信无关的不确定因素是影响企业信贷能力因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创新的贷款方式可以解决业务环境所带来的限制,因为业务的不确定性越高,一个规避风险的借款人越不可能寻求贷款。
10. 信贷选择的区域限制性。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内提供服务。无法开分支机构可以归结为几个因素,包括资本的不足和由于基础设施差导致交易成本高。因此,大多数机构都会将其业务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地区,从而能够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有效地监督他们的客户。这个因素限制了借款人选择在何处借款的自由。自由选择和竞争是市场效率的驱动力。然而,相比农村地区的借款人,在主要城市和城市中心的借款人是不太可能体验到这个问题的,因为小额贷款公司集中在城市地区。此外,借款人初次贷款有资格借用最低金额,并不适合所有初次借款人。虽然每个机构的最低金额各不相同,个别借款人可能无法自由选择贷款人。这些因素可能会迫使借款者从并非让自己最满意的贷款人那里寻求贷款,或者干脆放弃贷款。
五、结论
在过去若干年中,在发展中国家,小额贷款作为一种获得信贷的工具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小额贷款的合同协议旨在克服事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但是中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信贷,证明现有的合同安排没有解决一些持久获得信贷的限制的问题。这对企业成长、个人就业和创造就业机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虽然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主体构成的底部,但却是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和劳动力就业的最大贡献者。为了更好地激发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市场的良好作用,有必要通过多种方式解除对于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约束。具体措施包括:多种担保方式的灵活安排,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违约机制的设计,降低信贷成本,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增强合同的执行机制,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限制,等等。本文从宏观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 建立良好的行业企业关系。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时间、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都对其信贷约束有显著影响。目前而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仍然以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居多。这说明,小额贷款行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行业和企业之间的信任没有建立,良好的行业企业关系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缓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信贷约束。
2. 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在小额贷款业务中,其贷款的管理规章制度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修订内控制度、理顺贷款审批环节、畅通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与中小微企业特点相适应的授信评审体系,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建立对中小微企业切实有效的贷款管理机制。
3. 改进自身短板。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申请需求的严苛及资金供给能力不足会造成对中小微企业信贷约束的问题。另外,中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经营风险偏高也会造成信贷约束问题。因此,一方面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融资渠道,不仅限于股本、银行贷款及捐赠;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要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并且提高融资意识。这种双向的改进,才能更有力地解决信贷约束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洪丹丹.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及因应之策[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7(3).
Thorsten Beck. Financial and Legal Constraints to Firm Growth: Does Firm Size Matter?[J].Journal of Finance,2005(3).
赵瑞波.我国小额信贷市场发展窥探[J].人力资源管理,2016(6).
Richard Montgomery. Disciplining or Protecting the Poor? Avoiding the Social Costs of Peer Pressure in Micro Credit Scheme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1996(8).
杨莹,栾景龙.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商业银行的策略选择[J].中国经贸导刊,2011(23).
朱冰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研究——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为例[J].新金融,2013(5).
Timothy Besley. Nonmarket Institutions for Credit and Risk Sharing in Low- Income Countries[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5(9).
Robert Cull. Microfinance Meets the Market[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9(23).
夏子航,马忠,陈登彪.信息不对称、会计稳健性与集团信贷模式[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5).
高晓燕,任丽华,赵颖.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再探讨[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