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4 期
总第 536 期
总第 536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杨 新 刘好斌
【作者单位】
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河北省水利厅
【摘 要】
一、预算单位垫付资金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预算单位垫付的资金,通过“暂付款”、“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待预算资金到位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归还。
1. 预算单位在项目资金没有到位而发生支出时,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行政单位:借:暂付款——××项目;贷:银行存款。事业单位:借: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项目;贷:银行存款。
2. 待财政指标下达,财政部门对归集的垫付资金进行审核认可后,办理资金归还手续,预算单位在收到归还垫付资金时,会计处理如下:行政单位:借:银行存款;贷:拨入经费 。同时,借:经费支出——××项目;贷:暂付款——××项目。事业单位:借:银行存款;贷:财政补助收入。同时,借:事业支出——××项目;贷: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