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13期)
改革探索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状、风险及控制对策

作  者
谢瑶华,栾福茂(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沈阳110036

摘  要

    【摘要】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在国内的不断扩大以及影响力的不断上升,对它的研究也变得重要和必要。通过对第三方支付的含义、分类及特点进行概括,并且梳理和总结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发现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在进行原因分析的同时给出相关风险的控制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监管;消费者权益;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13-0041-5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企业与国内外的各大银行签约,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一项旨在增强信用的服务。也就是说,在银行的直接支付环节中增加一个中介,买方选购商品后将款项付给中介,由中介通知卖家进行发货;待买方收到商品后,由中介将买方的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在我国,按照行业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分类,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互联网型的支付企业,典型代表有支付宝、财付通等,这类企业往往与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进行捆绑,以在线支付为主;第二类是金融型的支付企业,典型代表有快钱、银联商务等,这类企业往往侧重于满足行业需求;第三类是非金融型的信用中介公司,典型代表有拉卡拉、嘉联支付等移动支付产品,这类企业往往可以实现多种综合服务功能,信用好、实力强。
(二)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1. 第三方支付的优点。对于买方,可以规避无法收到卖方货物的风险;同时,相对于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大大节约了买方安装各银行网银认证软件的时间和精力,简化了网上支付的操作流程和成本;此外,第三方支付还提供了诸多增值服务,满足买方停止支付、退款等自由选择权以及实现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行为分析。
对于卖方,可以规避无法收到买方货款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架设了卖方和银行之间的桥梁,促成其合作,降低卖方运营成本,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对接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立性和透明性,在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卖方在买方心中的认可度,刺激买方的购买欲望,提升其购买力。
作为对虚拟金融领域的有效补充和拓展,第三方支付解决了网银支付方式单一以及操作流程复杂的问题,为银行的网上支付功能提供了第三方服务,扩展了业务范畴;同时,可以有效节约银行的网银开发和维护成本。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强大的实时交易记录和交易分析功能,该平台能够有效规避交易双方可能的交易抵赖行为并为随之出现的纠纷提供依据,解决了网银支付不能约束和监督交易双方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为规范虚拟金融市场环境做出了贡献。
2. 第三方支付的缺点。其体现在各类风险上:①资金风险。首先,资金在第三方滞留导致的资金沉淀在缺乏有效流动性管理的情况下存在资金和支付安全隐患。其次,第三方可以自由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并短期保有资金的行为存在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的金融风险。②恶意竞争风险。国内同行业间的价格战以及一贯的价格营销策略都加速了这一行业利润被摊薄的恶性循环。③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存在取证困难的风险。④支付平台存在流程上和安全上的漏洞风险,导致欺诈等不诚信的情况发生。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程
网上支付如今俨然已经成为消费者网上交易活动的首选支付方式。从1999年我国第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诞生至今,第三方支付已经走过了18年的发展历程,可以将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是早期或自由发展期(1999 ~ 2004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出现并不晚于美国,但是没有抓住前期的发展机遇,因此滞后于美国。早在1999年成立的北京首信和上海环迅两个企业是中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缓慢发展,其影响力一直不大。直到2004年12月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宝的推出,在淘宝购物平台的强大影响下,其业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也呈飞速增长趋势,仅用4年时间便以超过2亿使用用户的绝对优势胜过美国的PayPal,成为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此阶段由于第三方支付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其影响力和覆盖范围均有限,因此也没有相关政策措施出台。
2. 第二阶段是强力发展期(2005 ~ 2013年)。继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推出后,国内相继出现了一系列类似的支付平台,如安付通、买卖通、微信支付、e拍通、网银在线等产品均以较高的收益回报率和服务便捷性被亿万用户使用;此外,以拉卡拉为代表的线下便民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出现,以及银联电子支付推出的银联商务等多项金融服务的衍生,使得最近10余年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呈现迅猛的发展态势,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了持续稳定的“黄金”增长期。
由于这一时期第三方支付企业集中发展且影响力逐渐增大,甚至对银行等实体金融造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它们之间竞争相当激烈。因此,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用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和网上支付环境建设。主要政策措施见表1。
由这些政策文件可知,这一时期政府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态度是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和环境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和大力发展多样性经营。
3. 第三阶段是审慎发展期(2014年至今)。“风险与利益并存”这一准则在市场中被反复检验和证实。由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存在片面发展和安全风险等隐患,因此从2014年开始,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态度开始发生微妙的转变。具体政策措施体现为:2014年3月13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紧急叫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同年4月1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尽管银监发[2014]10号文件中的20条规定都是针对商业银行提出的,但事实上每一条都指向第三方支付机构。2015年央行《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出台;2016年3月央行颁布《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2016年4月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16年8月央行《二维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准入规则》相继出台。
可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移动支付体系中作为补充者的角色已被政府定位。同时,地方性区域性移动支付也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起充当补充者的角色。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也需看清形势,找准方向,抓住政策中的机遇,针对前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方向,亡羊补牢,对短期内会获利但长期会影响整体发展的潜在弊端要放长眼光、杜绝短利、未雨绸缪。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 交易额平稳递增。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交易额快速激增,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但仍可保持40%左右的增长率。从2005年以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以最为典型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方式为例,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2016年一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40584.3亿元,同比增长67.0%,具体见表2和图2。
随着央行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特别是《支付许可证》的颁发,使得第三方支付发展日趋规范化,更加有利于优势企业专注技术研发、业务探索以及逐步扩大自身市场份额。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和有效的技术指引规避了市场一盘散沙、恶性竞争的不良后果,使得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交易额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步伐。
2. 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第三方支付的业务领域将进一步扩展,并且可以预测未来这一扩展趋势仍将持续并增大,具体如图3所示:

 

 

 

3. 保持持续盈利状态。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有手续费率差和沉淀资金利息收入两种。虽然前者可能由于企业间的激烈竞争而下降,但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业务领域已经得到大的扩展,支付额在整体上呈增长态势,相对弥补了第一种盈利模式造成的损失,整个行业仍然可以保持总体盈利状态。
由此可见,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渐趋成熟,已经成为主流支付方式,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但是,市场壮大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的残酷竞争和当局的严格监管。由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可以预测到未来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第三方支付企业要想继续发展,就必须进行战略转型——不再像过去一样片面地追求规模经济,而应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将自身定位为非银行的金融增值服务商,成为一种崭新的创新经济源。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我国第三方支付由于制度、环境等的限制,其前期发展并不理想。除自身缺点所体现的风险以外,其运行还存在着不少风险,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风险: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分类有待进一步改进
根据2010年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分为第三方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以及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支付业务许可证》也是据此分类进行发放。显然,这是一种按照支付渠道进行分类的方法。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上升以及由此带来的支付市场细化,各种支付手段出现同一化、相融化趋势,这种分类方法无法体现出每种支付业务的特点和风险,同时也使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变得复杂和困难。
(二)制度风险:现行备付金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2010年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如下:一是支付机构应明确备付金性质,禁止备付金挪用;二是支付机构必须将备付金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中,并接受所存放银行的监督管理;三是人民银行有权对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和相关账户进行依法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备付金管理制度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不强。大部分支付机构由于没有设立备付金的内部管理部门,对业务的实际情况掌握不清楚;还有些已经建立了备付金专门管理部门的支付机构,虽然建立备付金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管理水平有限、紧急管理制度缺乏以及制度的针对性较弱等问题,依然存在不遵章程、违规操作的现象。
2. 备付金的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和细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只对备付金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备付金产生的沉淀资金的使用、备付金的收益分配、资金清算等问题仍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于沉淀资金的使用,没有统一标准和规定,各机构自行其是,引发风险的概率较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3. 备付金的存在形式单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备付金只能以银行存款一种形式存在,尽管在初期,这样的监管规定有利于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壮大以及监管工作的深入,这种限定备付金存在形式的规定也限制了备付金的收益以及有效性操作,未能带来最经济的效益。
(三)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和立法仍不完善
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部门性规章,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监管规章和处罚方法有限,对具体的支付服务业务指导性差,需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办法。此外,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日益发展,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急需完善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刑事、民事法律法规。
(四)消费者权益风险: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漏洞和问题
1. 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力度和范围不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侵害消费者隐私的行为做出合理的法律处罚。根据第42条规定,对于支付机构泄露客户信息的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成本远低于出售客户信息所得的收益,不能有效约束此类违法情况的发生。
2. 对消费者资金安全的保障不足。首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未对支付机构使用未经授权的资金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因此,支付机构可以逃避使用未经授权的资金的法律责任,非常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其次,该文件只是限定支付机构必须将备付金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中,并接受所存放银行的监督管理,并没有明确备付金的法律属性,因此如果发生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的情况,消费者权益如何维护尚不可知。
四、相关风险控制对策及建议
针对以上出现的各类风险,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管理提出如下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分类管理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以应对管理风险
不同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要求不同的管理机制与之对应,对此应该建立分类管理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具体如下:大力发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及银行卡收单业务;鼓励预付卡业务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并对其盲目扩张行为进行必要限制;废除对第三方支付以市场准入为主的市场管理机制,建立反映机构日常经营状况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备付金监管制度以应对制度风险
1. 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力度。具体建议如下: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内部备付金管理专门部门,构建分级审批制度,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提高备付金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地位;二是备付金与机构自有资金分离管理,专户专用,相关人员应向管理部门及时报备备付金账户开立情况;三是备付金收支管理实行分离、独立管理机制,以清楚反映每笔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是加强备付金内部审计,由不承担具体业务的管理部门专门监管备付金的使用和操作。
2.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付金管理制度。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明确沉淀资金使用原则。在确保沉淀资金安全和不影响正常支付及清算的情况下,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沉淀资金,但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在使用额度和投资领域方面做出严格限制。二是对资金清算规则予以明确,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电子信息为依据进行清算,对支付机构和收款人之间的清算时间做出上额限制,对与具体清算业务相对应的清算模式进行细化。
3. 建立灵活的备付金管理制度,多元化备付金存在形式。允许支付机构在一定前提下对备付金进行投资使用,但为确保备付金使用和投资的安全性,可设立监管指标体系对其进行实时衡量和控制,具体要求有:首先,要设立衡量第三方支付机构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如流通覆盖率等;其次,要设立衡量支付机构资本是否充足的指标,如净资本率、净资本备付金率(备付金与净资本之比)等;最后,要设立衡量财务绩效的风险监测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等。监管指标体系设立后,支付机构应严格应用这些指标进行备付金使用和投资方面的监管,争取做到清楚了解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或投资走向,及时掌握资金的流向。
(三)完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立法以应对法律风险
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体系。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监管的法律层次;二是尽快制定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和办法,如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管理办法、备付金管理办法等,通过细化监管措施提高可操作性;三是要有发展眼光,对于未来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前制定好如网络购物管理办法、银行卡管理办法等条例法规;四是加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自律公约,要求企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四)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以应对消费者权益风险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明确并制定严格的具体处罚条款;二是在央行内部成立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用于处理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出现的金融投诉及纠纷事宜;三是普及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关于第三方支付流程和风险方面的教育,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和案件的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J].中国金融,2011(2).
徐超.第三方支付体系:兴起、宏观效应及国际监管[J].经济问题,2013(12).
李有星,陈飞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
封思贤,包丽红.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博弈分析[J].中国经济问题,2016(7).
陆磊,刘海二.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有效性[J].中国金融,2015(1).
王丹萍.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差异化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2(3).
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经研究,2012(4).
栾福茂,谢瑶华,卜庆军.基于完善信息博弈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价分析[J].财会月刊,20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