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詹 雷(副教授),赵 洵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武汉430073
【摘 要】
【摘要】本文将“21世纪传媒有偿沉默”与“做空中概股”事件进行对比,分析其在参与者、获利机制、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异同点,找到其差异产生的根源——中美两国做空制度和诉讼制度的不同。为了避免21世纪传媒事件重演,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本文从做空机制、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媒体行为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做空机制;媒体监督;有偿沉默;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05-0074-4一、“21世纪传媒有偿沉默”及“做空中概股”事件始末
1. “21世纪传媒有偿沉默”事件始末。事发之前,21世纪传媒已成为国内排名第一的专业财经商业类媒体。集团旗下主要有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三家财经类媒体。但自2013年11月以来,21世纪网联合财经类公关公司,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企业作为目标,以发布负面报道为要挟,迫使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IPO企业因害怕IPO失败而支付大额费用,换取21世纪传媒的“有偿沉默”,如祥云飞龙、天能科技等。同时,一些上市公司因拒绝与其合作而蒙受巨额损失,比如农夫山泉因此损失数亿元。2014年9月3日,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新闻敲诈,依法接受刑事强制措施。
2. “做空中概股”事件始末。在国外也存在着一些机构依靠发布拟上市、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获取巨额利益。自2007年以来,大批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概念股(简称“中概股”)以其华丽的财务报告、高成长空间等优势受到大量海外资本的青睐。然而,2010年以来,以浑水(Muddy Waters)、香橼(Citron Research)为首的做空机构大量做空中概股,导致中概股股价暴跌,一些中国企业被迫退市。在此轮做空风潮后,中概股因财务造假等原因陷入诚信危机。
此轮做空潮始于2010年,浑水发布针对东方纸业的做空报告,称东方纸业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东方纸业当周股价暴跌50%。香橼将做空对象升级为IPO公司,扩大了此番做空潮的影响。2011年,香橼发布对东南融通的做空报告,导致其退市。与之前的做空对象不同,东南融通市值高达15亿美元,是国内外包软件行业的龙头公司,其主承销商为高盛和德意志银行等国际顶级投行。
除此之外,浑水、香橼等机构接连做空了多元环球水务、中国高速频道、德尔电器等多家公司,由此树立了威信。但仍有中国公司经受住了做空考验,如展讯通信、新东方、奇虎360等。浑水质疑国内教育培训行业龙头公司新东方失败后,此番做空潮也渐渐进入尾声。
二、两个事件的比较
综观“21世纪传媒有偿沉默”事件(简称“21世纪传媒”事件)和“做空中概股”事件(简称“做空”事件),两者存在着相似之处。21世纪传媒和做空机构均利用企业的负面消息获利,这些消息的内容主要是财务包装和财务造假行为。尽管如此,这两个事件仍存在不同之处,本文将从参与方、获利机制、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详细分析两者的差异,寻求差异产生的根源,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出建议。
1. 事件比较分析。
(1)涉事参与方及各自的作用。“做空”事件的产业链十分完整,主要涉及对冲基金、专业做空机构、律师事务所、媒体。各方参与者“各司其职”:专业的做空机构负责调研,找出财务造假嫌疑较大的公司,发布做空报告,将目标企业推到前台;媒体传播负面信息,对股价产生影响;对冲基金为做空机构提供企业资料,在做空机构发布报告前建立空仓,等待股票跌到理想价位立即补仓,从而获利;律师事务所代表在“做空”事件中蒙受损失的中小股东发起集体诉讼,索求高额赔偿。
“21世纪传媒”事件参与者相对单一,主要涉及媒体和公关公司。媒体发挥着类似做空机构的作用,通过实地探访收集信息,发布负面的新闻报道。然而,21世纪传媒违背了媒体社会监督者的职责,利用其影响力敲诈目标企业以攫取利益。公关公司作为连接媒体和企业的桥梁,通过促成媒体和企业所谓的“合作”来收取服务费。
两相比较,在“做空”事件中,媒体的上游有做空机构锁定嫌疑公司,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媒体司职信息传播。反观“21世纪传媒”事件,21世纪传媒同时承担了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播功能,成本必然较高,这也成为其寻求收益的重要动机。另外,做空机构的下游有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利用其披露的信息,通过市场交易促使问题公司的股价回归真实价值水平,在此过程中又使其“盟友”——做空机构获利。而21世纪传媒缺乏可以通过披露信息而获利的下游主体。虽然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可根据其披露的线索跟进调查,但21世纪传媒并未与下游形成合作关系,缺乏可预期的获利方式和良性循环机制,于是只得与公关公司合作,通过有悖职业道德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获益。
(2)获利机制。“做空”事件是多方利用做空机制获利的过程。第一步,由做空机构选定目标,并着手收集信息,找出目标企业的问题;第二步,做空机构向经纪公司借入股票卖空;第三步,做空机构发布利空报告,同时大量卖空仓位会使得投资者更加质疑目标公司,恐慌氛围一旦形成,投资者抛售股票,股票价格不可避免地下跌;第四步,当股价下跌到预期水平时,这些机构低价买回股票归还给经纪公司,平仓获利;第五步,在股价暴跌后,若问题公司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中小投资者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违法公司发起集体诉讼索赔,律师事务所可以按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报酬。
而在“21世纪传媒”事件中,媒体是通过非法寻租来谋取暴利,属于典型的媒体权力异化行为。媒体采编企业的负面信息,对信息进行刻意剪裁和渲染,甚至曝出不实信息,以吸引社会公众的注意,追求“轰动效应”,迫使企业支付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的“封口费”来换取“有偿沉默”。
比较发现,诸如21世纪传媒的财经媒体在寻找目标公司、进行调研等方面扮演的角色,与做空机构(浑水、香橼等)基本相似,承担了专业做空机构的责任,进行了大量成本投入。而在获利机制方面,却缺少类似做空机构的市场化渠道。尤其体现在做空机构是通过公开披露目标公司的问题来获取收益,而21世纪传媒以问题公司的财务粉饰等问题为要挟,在收取“有偿沉默费用”后撤下负面报道,其收益获取以发现问题、掌握信息而不对外披露为条件。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获益方式将对资本市场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3)产生的影响。为说明做空潮对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的影响,本文对2010年6月 ~ 2012年7月期间浑水和香橼两家机构做空中概股的情况进行了整理,详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到,在14只被做空的中概股中,有11只中概股确实存在财务包装和财务造假行为,做空导致其股价暴跌甚至退市;仅有展讯通信、新东方、奇虎360这3只中概股遭到了错杀,但这些企业也经受住了做空的考验,其股价维持或恢复到做空报告发布前的水平。由此看来,“做空中概股”事件对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负面影响十分巨大,但做空机构的正面作用也不言而喻。其一,其调查报告揭露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将违规的企业清除出资本市场,起到了净化市场的作用;其二,通过做空问题股,使得虚高的股价恢复到真实水平,避免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其三,做空作为一种无处不在的监督机制,有利于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行为,促进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总体而言,“做空中概股”事件的影响是利大于弊的。
相比之下,21世纪传媒虽然曝光了一些国内企业的违法行为,但同时也包庇了支付“合作费”的问题企业,详见表2。据不完全统计,该事件涉及33家企业,仅有9家企业因违规行为被揭露而受到惩罚,其中7家企业被终止IPO,2家企业被停牌,23家企业因选择“合作”而受到了“保护”,因此我们无法探知这些企业的真实情况。但其中怡球资源、海伦钢琴在IPO成功后业绩迅速变脸;1家企业(农夫山泉)由于坚持不与21世纪传媒合作,被连续报道负面消息而损失数亿元(詹雷、乔雪,2016)。显然,21世纪传媒不仅未履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更透支了媒体信用。同时,由于其为支付过费用的企业提供庇护,企业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揭发,问题企业可能成功IPO,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致使信息环境恶化。可见,该事件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
归纳以上各角度的分析比较,如表3所示:
2. 差异原因分析。当市场上存在上市公司造假的情况时,中美两国的一些机构都发现了问题,但其不同的行为对证券市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根本上讲,这些不同源于两国的做空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差异。
(1)做空制度比较。在美国,做空制度是高度市场化的,做空主体几乎不存在什么限制,只要是资金充足的投资者就可以借券卖空,只要是证券拥有者就可以借出,该交易通过经纪商完成即可。因此,虽然浑水等做空机构并非证券公司,他们也可以顺利借入证券之后平仓获利。做空机构固然是逐利的,但恰是逐利的天性为其收集信息、调研分析提供了足够的动机。同时,在此过程中,做空机构也作为社会监督的力量之一,揭露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客观上促进了问题企业的价值回归,促进了信息的扩散以及股价反映真实信息的过程,有利于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提升和信息环境的优化。
相比之下,我国的做空制度较为孱弱。目前虽然允许融资融券业务,但真正的做空机制尚未形成,对于“浑水式”的做空更无明文规定。2012年,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公司针对茅台等白酒企业发布了11份塑化剂超标报告,造成多家企业股价暴跌。随后,中能兴业发表公开信,恳请证监会确认“浑水式”做空是否合法合规。证监会回函如下:①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分析、预测或建议,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这意味着在我国,“浑水式”做空机构的合法性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且“浑水式”做空是否属于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缺乏适当的判断标准。
(2)诉讼制度比较。在美国,集体诉讼和风险代理制度极大地鼓励了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中小投资者可以发起要求公司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派生诉讼,也可向造假的上市公司发起集体诉讼。当一人胜诉时,其他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赔偿。同时,风险代理制度允许律师事务所代垫诉讼费,然后从胜诉所得赔偿金中抽30%左右作为代理费。在“做空”事件中,律师事务所的积极介入使得中概股的股价进一步下跌,成为做空机构获利链条上的环节之一,客观上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采取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的效力仅限于登记的权利人,投资者若要发起代表人诉讼,团体之间的协调将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使大多数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在这种法律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之下,“21世纪传媒”事件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美国成熟的做空机制和诉讼制度使得第三方机构、对冲基金、律师事务所在打击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同时获取自身利益,形成了良性循环,有效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而媒体在这一过程中仅起到传播信息的作用。相比之下,由于21世纪传媒身兼信息收集、调研和信息披露、扩散等职能,却缺乏可行的获利途径,为了弥补在调查阶段耗费的成本,媒体极易采取寻租的方式。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从制度上进行变更,让各方归位,是从根本上防止“21世纪传媒”事件重演的最佳选择。
三、该事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启示
1. 完善做空机制。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做空途径,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发展不均衡,投资者热衷追涨,导致股价严重偏离真实价值。而且我国现有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较小,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限制严格,如证券公司不得向不符合征信要求、交易时间要求、资金管理要求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过试点许可。
为了完善做空机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一方面,我国应放宽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要求,扩充可融标的,同时还应引入多种做空工具;另一方面,做空机制的局限性及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例如在“做空”事件中,有不少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受到无端攻击,遭受较大的市值损失。比如新东方在遭到浑水质疑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市值蒸发60%。如何能够既发挥做空对市场效率的维护功能,同时限制“恶意”做空行为,是仍需研究的问题。
2. 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我国上市公司造假事件频发,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亟待改善。美国的“全民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揭露时,做空机构、媒体、证券公司、投资者、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会群起而攻之,涉事企业很可能被交易所停牌或摘牌,这种证券监管模式对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查证,以专业分析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其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中介机构失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做空机构就是最后一道防火墙,可及时揭露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3. 加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而我国尚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市场风险、获取可靠的投资信息,这极大地危害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信息获取不畅通给不良媒体和恶意做空机构可乘之机,当投资者没有更可靠的信息来源时,往往会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抛售股票,促成恶意做空,使得无辜的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所以,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显得尤为重要。在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的同时,应给予进行了虚假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更严厉的法律惩罚,使得上市公司迫于违规成本的上升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4. 规范媒体行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媒体主要扮演了曝光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角色。但是诸如21世纪传媒等媒体,虽然发挥了媒体监督的作用,但是也扮演着一些企业的保护伞,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是一种敲诈行为。若这种行为得不到遏制,媒体就可能成为恶意做空的帮凶。所以,规范媒体的行为,使媒体回到公正的轨道上来,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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