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4 期
总第 48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张国柱
【作者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4
【摘 要】
【摘要】合并商誉由于其复杂性,在实务中有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对合并商誉的产生与确认、涉及的所得税及减值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并商誉 所得税 减值
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对合并商誉的确认、计量、减值等问题均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它的复杂性,在实务操作中仍有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就其中几个特殊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并商誉的产生与确认
合并商誉是企业在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其数量等于合并方所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企业合并主要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并商誉产生于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设合并不会产生合并商誉。在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中,合并方所支付的合并成本可能高于或低于应享有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