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也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作  者
韩保峰 全宇红 户瑞峰

作者单位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濮阳 457100

摘  要
  对于《财会月刊》2010年第13期刊发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会计处理》一文,笔者认为:原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