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35期)
审计·CPA
事务所转制如何影响审计定价——基于客户诉讼风险视角

作  者
査道林1,2(博士生导师),阮秦南1,汪长英1(副教授)

作者单位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武汉430074;2.北京化工大学,北京100029

摘  要

  【摘要】基于财会[2010]12号文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提出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情境,本文探索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前后客户诉讼风险在审计定价中的角色。使用2009 ~ 2014年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数据,针对事务所转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变化对于审计师对客户诉讼风险敏感程度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事务所转制对于客户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的关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转制后审计师在定价策略中对客户的诉讼风险更加敏感。本文探索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定价的影响路径,且为行业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实证证据。
【关键词】事务所转制;组织形式;诉讼风险;审计定价
【中图分类号】F2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35-0076-6、引言
为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国务院、财政部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提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发展需求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为了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明确提出了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转制要求。到2013年年底,我国40家取得证券业务审批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完成转制。
由有限责任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得到了显著强化。对于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合伙人而言,从承担有限责任到承担无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制度层面强化了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伙文化氛围(黄洁莉,2010)。在这一氛围下,由于损害赔偿机制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面临更大的潜在责任。在这样的情境下,注册会计师愿意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更多的审计工作带来了更高的审计成本和审计质量,从而导致审计收费的增加(Mo、Rui和Wu,2015)。
国内外学者在这一思路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与事务所转制之间的关系,但现有研究却未能达成一致的结论,这可能是因为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定价产生影响的具体路径尚不明确。鉴于此,本文选取事务所转制前后我国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以客户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为突破口,以上市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在审计定价中的角色为出发点,探讨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带来的不同的损害赔偿机制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事务所转制与审计定价
He、Pan和Tian(2015)指出,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与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师最大的影响根源在于审计师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事实上,这也是财会[2010]12号文出台前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有限责任制下由于可以规避无限的责任,执业的“舒适度”更强,但问题在于这种“舒适度”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在面临客户的压力或者市场竞争时牺牲审计质量以换取审计市场,从而对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带来不良的影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财会[2010]12号文应运而生。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执业时的“舒适度”下降,但是谨慎性会提高,长期来看,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以来组织形式的转变,有实证研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更显著地提升了审计定价(王晓、高洁和陆强,2015),该研究认为涨价的原因是转制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但也有研究认为这样的结论并没有考虑系统性因素,在排除系统性因素后,事务所的转制并没有对审计定价产生直接影响(李江涛、宋华杨和邓迦予,2012)。可见,针对事务所转制与审计定价这一议题,学术界的观点并未达成一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之一。
(二)上市公司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
现有研究指出,被审计单位面临的诉讼风险是审计定价与审计成本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Simunic,1980),原因在于审计师为了降低事务所的诉讼风险,倾向于提升审计质量,而高的审计质量需要更多的审计工作,故审计定价也相应得到提升(Seetharaman、Gul和Lynn,2002)。就审计师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而言,客户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利益受损时最有动机追究审计师的责任。而客户公司面临的诉讼亦是由其利益相关者发起,所以两者面临诉讼风险的客体存在重合。这样的重合带来的后果就是当审计师的审计客户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时,审计师会担心这些风险会在未来转移到自身,从而带来审计声誉和事务所利益的损害。所以,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审计师承接客户的诉讼风险较高,那么审计师一方面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劳力来执行审计流程,这会导致更高的审计定价;另一方面,如果审计师无法通过标准的审计流程获得足够合理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合适的水平,那么审计师会把未来因高级别的诉讼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作为补偿的一部分纳入审计定价的决策中(Simunic和Stein,1995)。
(三)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市公司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
现有关于组织形式与审计定价的议题结论并不一致,所以有必要探讨转制究竟如何影响审计定价。现有文献没有探讨客户诉讼风险在转制前后审计定价决策中的角色,即不同的法律责任下审计师对客户公司所面临的诉讼风险的敏感程度可能亦有差异。本文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法律责任不同的根源来自于不同的损害赔偿机制。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赔偿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则是要求有明显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或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赔偿机制的转变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潜在法律责任亦得到了显著提升,为了分析这一转变的影响路径,我们应当进一步分析审计师的行为。审计师如何预估未来面临的法律赔偿风险呢?除了企业的财务表现,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自然也是审计师应当考虑的范畴。
在事务所转制前,审计师适用的损害赔偿机制较为宽松,其赔偿责任也仅限于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赔偿责任,当企业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时,审计师对此可能并不会有很高的敏感性,在审计定价策略中,对企业诉讼风险收取较高的风险溢价的动机可能较弱。在事务所转制之后,审计师适用了更为严格的损害赔偿机制,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而言,其面临的赔偿责任不再有限额,而是转变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需要提高对风险的敏感性来应对这样的潜在法律责任,故对于事务所转制后的审计师而言,当客户公司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时,审计师会十分在意风险程度,因为高风险可能会给特定合伙人带来无穷尽的赔偿责任,因此审计师对客户的风险敏感程度可能会明显加强,相应地,亦更有动机在审计定价策略中对企业诉讼风险收取较高的风险溢价。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推导中,本文未将审计师与对审计报告负责的合伙人做明确区分,这是因为,在审计业务承接环节,上文中的审计师也就是项目主管合伙人在审计定价策略中起主导作用,而也正是项目主管合伙人在执业存在过失时需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两者的角色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鉴于以上推导,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事务所转制对客户的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有正向调节作用。
假设2:在事务所转制后审计师对客户的诉讼风险更加敏感。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全面清晰地比较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诉讼风险与审计收费的关系,我们选取2009 ~ 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作为原始数据来源。为了确保样本的可比性,本文剔除了B股和H股上市公司,因为这些样本在实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亦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调整,与A股上市公司的样本相比差异较大。本文还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的样本和审计费用等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所采用的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财务数据及审计相关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来自于色诺芬经济金融数据库。
在对数据库的样本数据进行整合和剔除后,12574个公司的年度观测值成为最终的检验样本,其中我们按样本年度(2009 ~ 2014年)每两年划分为一个观测阶段,2009 ~ 2010年为转制前、包含3200个观测值,2011 ~ 2012年为转制期、包含4377个观测值,2013 ~ 2014年为转制后、包含4997个观测值。本文同时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百分位上做Winsorize(缩尾)处理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为验证研究假设,我们设计了如下模型:
Lnfeei,t=α0+α1LLP+α2LITIGATION+α3LLP×
LITIGATION+􀰑βjControlj+εi,t 
模型中,Lnfee是我们关注的因变量,即对审计定价的度量,以审计收费的自然对数表示。LLP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的虚拟变量,用以衡量事务所是否转制。不同于之前的研究者按事务所公布的转制时间作为组织形式是否转变的划分标准,我们将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采用的名称作为判断是否完成转制的标准,若事务所完成转制,LLP为1,若事务所未完成转制,LLP为0。LITIGATION代表上市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参考冯延超和梁莱歆(2010)的研究方法,本文选取上市公司在所属会计期间内公告的诉讼仲裁和违规处分次数之和的平方根作为诉讼风险的度量指标。这是因为诉讼和违规处分会对公司造成有形的经济损失和无形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2009 ~ 2014年样本中审计客户面临的诉讼仲裁和受到的违约处分总次数进行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表2中的数据,横向看,在2009 ~ 2014年样本观测期内均有公司面临1次和面临6次以上诉讼仲裁和违规事件,且样本期间内,在各个次数的划分段均有公司样本,这表明样本公司面临的诉讼仲裁和违约次数差异情况较大,也说明使用上市公司诉讼仲裁和违约次数指标可以较好地反映出不同上市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差异。
纵向看,2009 ~ 2014 年间,2012年面临诉讼仲裁和违约的公司数目达到427家,是所有年份中涉诉和违约公司数目最多的年份,而在2010年这一数目则最少,为162家,最大值(427)是最小值(162)的2.6倍,表明不同年份审计客户面临的诉讼风险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可能与系统因素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对客户诉讼风险的敏感程度的变化可能受到不同年份系统性因素的影响,这对本文的研究会造成干扰。所以本文在模型中特别控制了年份因素,旨在减小不同年份系统性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干扰。
其次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别描述样本的观测数、均值、最大值、最小值以及标准差,结果如表3所示。面对不同上市公司,审计师的定价差异显著,审计费用自然对数值(Lnfee)最大为15.53,最小仅为12.21。而诉讼风险的衡量指标最大值为8.94,最小值为0,亦说明不同公司的诉讼风险差异较大。正是基于这样显著的差异,本文研究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客户诉讼风险及审计定价的调节作用才有意义。

 

 

 

 

 

 


(二)相关性检验
本文检验了各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审计定价(LnFee)与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LLP)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相比转制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制,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收费上更有定价权。
审计定价(LnFee)与客户诉讼风险(LITIGATION)的相关性不显著,说明审计定价与客户诉讼风险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应该进一步研究。而审计定价与客户诉讼风险与事务所转制的交乘项(LLP×LITIGATION)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客户诉讼风险在转制后的确会对审计定价造成影响,也说明事务所转制对客户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可能具有调节作用。
审计定价(LnFee)与公司业务复杂度(Sub)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的业务越复杂,审计定价越高。
审计定价与包括长期负债率、 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总应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等在内的其他控制变量呈显著相关关系,反映了控制变量选取恰当能使模型的估计更加准确。
总体来看,一方面,在单变量分析中,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而控制变量则大多与审计费用显著相关;另一方面,由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基本都小于0.6我们可以初步判定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此外,考虑到潜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我们检验了方差膨胀因子,主要变量的VIF值均明显小于10,确保模型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VIF值详见表5。
(三)多元回归分析
1. 检验研究假设1。为了检验假设1,即事务所转制对客户的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是否有正向调节作用,本文使用全样本对模型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从总体层面来看,回归模型整体在1%的水平上显著,模型的R2以及调整后R2分别为0.634和0.631。
从变量层面来看,我们观测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LLP)与审计定价(LnFee)显著正相关(α1=0.0610,P值<0.01),这说明事务所转制后审计收费增加可能是由于审计师在与客户进行协商时对审计定价具有更大的发言权,也有可能是由于审计师承担的审计成本上升。
我们也观测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LLP)与客户诉讼风险(LITIGATION)的交乘项和审计定价(LnFee)正相关,具体来说,交乘项的系数显著(P值<0.05)为正(α3=0.0357)。这说明事务所的转制对于审计师在审计定价时对客户诉讼风险的敏感程度有积极的正面强化效应,支持了本文的假设1。而客户诉讼风险(LITIGATION)的回归结果虽为正(α2=0.0104),但并不显著(P值>0.1),这说明就转制期前后的全样本而言,客户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的关系并不明确,原因可能在于在原有的法律赔偿机制下,审计师对客户诉讼风险的敏感程度并不高,而事务所转制导致组织形式变化后,客户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显著正相关,说明审计师组织形式变化带来的赔偿机制的转变确实促进了客户诉讼风险对审计定价的正向影响。另外,审计定价(LnFee)与控制变量的关系均显著(P值<0.01),表明本文所选取的控制变量均是审计定价中的考虑因素。
2. 检验研究假设2。为了检验研究假设2,验证事务所转制后审计师是否对客户的诉讼风险更加敏感,即客户诉讼风险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是否更强,本文将验证假设1时的全样本按时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回归比较:转制前(2009 ~ 2010年)、转制期(2011 ~ 2012年)和转制后(2013 ~ 2014年)。表6报告了三个观测期诉讼风险的回归结果。
由表6可知,在转制前和转制期样本中客户诉讼风险(LITIGATION)与审计定价(LnFee)虽有正向关系(系数值为0.0958),但结果并不显著(P值>0.1),而在转制后的样本中客户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有显著(P值<0.01)的正相关关系(系数值为0.0544),故研究假设2成立。进一步分析表6中的数据,虽然转制后样本的实证结果印证了预期的结论,但在转制期客户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的关系并不明确(P值>0.1),本文认为原因可能是市场对信息的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具体来说,因为事务所转变组织形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审计定价是由审计师与客户一起达成的,由市场决定审计的最终定价。对于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市场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消化,所以在本文的分阶段回归结果中出现了转制的时滞效应。在衡量时滞效应时,衡量事务所转制的代理变量由于是虚拟变量,无法精确地反映这样一种时滞,所以有必要对样本进行分阶段的回归。

 

 

3. 对回归结果的进一步分析。表5的回归结果之一,即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LLP)与审计定价(LnFee)显著正相关(α1=0.0610,P值<0.01),表面上反映了事务所转制后审计收费显著增加,而深层次上则反映出审计师在法律责任变化后自身执业行为的变化。在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过程中,审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以出资额为限上升到了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或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承担有限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责任强化促使审计师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加强审计工作流程,以避免上升的法律责任带来的潜在赔偿损失。而针对所有客户都加强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师的经济利益,所以审计师需要思考如何加强审计工作,这给审计师带来的直接问题是选择在何处加强审计工作。
表5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LLP)与客户诉讼风险(LITIGATION)的交乘项LLP×LITIGATION和审计定价(LnFee)正相关(α3=0.0357,P值<0.05)则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的解释,即审计师在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而需要加强审计工作时,更倾向于选择加强对诉讼风险高的客户的审计工作。实际上,这样的选择也符合审计师从事审计工作的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审计师不加选择地对所有客户加强审计工作流程,会耗费大量的审计人力,增加审计成本,削弱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体竞争力。而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客户加强审计工作则既可以降低审计师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又可以不大幅增加事务所的审计成本,可以在维持竞争力的同时提高总体审计质量,有利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由表6可知,审计定价对客户诉讼风险的敏感程度在三个阶段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转制前,审计定价与客户诉讼风险的关系并不显著(P值>0.1),这可能是因为在有限责任制的法律惩罚机制下审计师认为不论自身的执业质量如何,只用负担有限责任,所以不会特别关注客户的诉讼风险。而在转制期,我们看到这一关系仍然不显著(P值>0.1),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事务所的转制对于审计师本身来说有一个从思想上接受的过程,审计师充分理解特殊普通合伙制并在其影响下执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面对审计师的提价,诉讼风险高的客户需要一个消化的过程,毕竟历史审计费用是较为连续的,增加审计费用需要双方的协商和认同。而在转制后,我们观察到审计定价与客户诉讼风险的关系显著为正(P值<0.01),这反映出不论是审计师还是客户都充分消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带来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审计师会更加关注客户的诉讼风险,并在审计定价策略中给予重点考虑。
综合以上回归结果可知,财会[2010]12号文增强了审计师的风险意识,也使审计师愿意开展更多的审计工作来降低风险,而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过高的诉讼风险也会显著地增加单位的审计费用,所以企业需要关注自身面临的诉讼风险,这既是对降低费用、提升利润的考虑,也是自身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稳健性检验
1. 区分事务所在转制前的风险敏感度。在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前,在不同股票市场拥有审计资格的事务所面临的既有风险并不相同(He、Pan和Tian,2015)。前文的实证结果针对的是A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而与A股相比,具有对H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不仅需要对国内财务信息使用者负责,还需要对国外财务信息使用者负责,所以在转制前本身就需要承担更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对客户的诉讼风险也会更加敏感。对这些具有H股审计资格的事务所而言,转制可能并不会使审计师对客户诉讼风险的敏感度有明显的提升。本文针对具有H股审计资格的12家事务所的子样本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显示交乘项LLP×LITIGATION的t值仅为1.05,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这支持了本文的结论。
2. 客户诉讼风险的代理变量。对于客户诉讼风险,前文选择的代理变量是诉讼仲裁和违规处分次数之和的平方根,由于审计师更关注客户面临的与财务有关的风险,本文将诉讼仲裁中与财务相关的诉讼仲裁提取出来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与表4和表5的结果一致。
五、结论
基于财会[2010]12号文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提出转变要求的情境,本文运用2009 ~ 2014年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数据,通过对全样本及转制前、转制期和转制后的样本进行研究,探讨事务所转制前后客户诉讼风险在审计定价中的角色。结果表明,事务所转制对于客户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有正向的调节效应。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带来的惩罚机制的变化有效提高了审计师的风险意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审计师对客户的诉讼风险更加敏感,进行的审计工作更多,对于诉讼风险收取的溢价也更高。本文基于现有研究关于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费用的影响的分析,对事务所转制如何影响审计费用进行了探索,研究结果表明事务所转制可以通过影响审计师的风险敏感程度来影响审计定价策略。
本文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审计定价的相关文献,一方面从客户诉讼的角度分析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另一方面,针对现有文献存在的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提出了可能的解释,即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需要市场完全消化,转变为审计费用的变化。
本文的结论表明事务所转制的相关政策对增强审计师的风险意识有显著的积极作用,而审计师风险意识的增强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了国务院文件的精神。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需要规范业务流程和提高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因为这不仅可以节省接受审计需要付出的费用,更重要的是,从审计师的视角来看,这样的公司也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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