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2 期
总第 48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刘玉勋(教授)
【作者单位】
广东肇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服务成本计量日的选择不一致的问题,发现其根源在于误将权益工具作为股份支付的会计对象,同时论证了职工服务成本计量日应当统一为可行权日。
【关键词】股份支付准则 股份支付协议 权益工具 会计对象
一、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简称“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获取的劳务分为职工服务和其他方服务。股份支付的结算方式分为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对象是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交易,具体来说包括两部分:对交易得到的服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对股份支付协议(即交易赋予员工的权利)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对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处理,首先计算等待期内获取职工服务的总成本,然后将总成本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在等待期内获取职工服务的总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