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与履行范围

作  者
刘建秋(博士)

作者单位
湖南商学院

摘  要

  【摘要】契约的履行机制一般包括强制履行机制和自我履行机制。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需要自我履行机制进行补充和完善。会计契约自我履行范围由会计规则执行者的私人履约资本决定,因此创造一个有利于私人履约资本生成和积累的社会制度环境是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会计契约   履约资本   自我履行

   从会计契约的角度看,违背会计规则等会计舞弊行为的出现是会计契约履行失败的结果。法律和信誉是保证市场有效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与法律机制相比,信誉机制运行的成本更低。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全性以及法律制度的执行受到成本与效益因素的制约,法律机制对契约的强制履行不可避免地存在盲区。这时,信誉机制就成为法律机制的有力补充,对督促会计契约的履行发挥作用。信誉机制督促会计契约的履行不需要额外的履约成本,因而可以称之为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
  一、信誉资本与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
  会计契约是企业内部会计规则执行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契约利益的确认和分配规则的约定,这种约定的背后隐含着各主体为了经济利益的合作与冲突。只要会计规则执行者主观有意违背会计规则,最终都表现为会计契约履行失败,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就是博弈双方的一种不合作博弈。信誉机制是指建立在重复博弈基础之上,对欺诈和违约者进行惩罚的机制,以及依靠社会规范或缺乏强制力的私人惩罚来组织实施的,围绕契约履行而展开的,有关社会成员商业行为的信息纰漏、纷争的仲裁、欺诈行为的惩罚等活动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信誉机制与法律机制是两种保证契约履行的基本机制,法律机制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已经被社会各界认同,但信誉机制在会计契约的履行中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信誉机制在会计契约有效履行中的作用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