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李 明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30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第32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