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金融期货之会计核算与披露

作  者
许必建

作者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指出:“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此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金融期货主要包括债券期货、外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期货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种标准形式,它是在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合同的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行情随时转手,也就是在期货市场上把期货合约卖掉,也可以在合同到期时进行实际交割。对于金融期货交易,CAS 22要求在初始确认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同时还应确认缴纳的保证金。当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应该相应调整其账面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或利得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补交或退回保证金。当期货合同的交易参与者在合约到期前转手或合同到期时进行实际交割,应将此时期货合同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并且结算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