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吕凌飞
【作者单位】
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摘 要】
(一)
1. 要检查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①将前期购入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和销售方签订赊购合同, 并约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票的除外)。②2009年前购入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是否将普通发票退还给对方,重新索取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③以进货退回的名义,重新索取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