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7期)
参考借鉴
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的运行机理

作  者
赵文超(副教授)

作者单位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石家庄050091

摘  要

  【摘要】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标准机制和替代机制两大类。其中,标准机制有三种,即市场机制、法律机制与政府监管机制。但是,在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这三种标准机制都因受多方因素(比如市场成熟度)的制约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其他机制代替行使投资者保护职能。会计准则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替代机制之一。本文从会计准则伦理、会计准则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制定导向五个方面来探讨了会计准则对投资者实施保护的内在机理。
【关键词】会计准则;投资者保护机制;运行机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07-0120-5会计准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质量较高的会计信息本身具备定价功能与治理功能。同时,会计准则的制定并非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融合了时代背景、利弊权衡、利益博弈的复杂过程。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的总体框架,从不同层次分析会计准则保护投资者的内在机理。
一、会计准则伦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会计准则与伦理的关系
伦理学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什么有价值”和“应当做什么”,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因为如果不知道“什么有价值”,就无法判断“应当做什么”。换言之,价值问题先于规范问题而存在。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标准,自然与伦理密切相关。
(二)会计准则的目标与伦理基础
1.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国际证监会确定的证券监管目标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与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1999年,时任美国证监会主席的阿瑟·列维特指出,会计准则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呼吁信息披露要充分、公平且公允。可见,美国证监会(SEC)与国际证监会持相似立场。
2. 会计准则的伦理基础是公正地保护所有投资者。公正不仅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原则之一,而且也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道德问题逐渐体现为利益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如果会计信息形成的过程或结果不公正,造成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那么无论该会计信息如何可靠、相关,在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三)会计准则公正性的评价标准
1. 帕累托最优标准。帕累托最优是指社会资源配置已经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任何改革都无法做到“增加所有人的福利,而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福利”,此时整个社会的福利值达到最高。该标准相对客观,但因现实中难以达到前述社会资源配置的状态,所以难以执行。
2. 交易费用标准。科斯定理认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权利的配置如何,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自由交易来实现。但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这也是经济生活的真实状态),那么能否清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将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科斯在此刻意回避了资源配置公平性的问题。
3. 功利主义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长期盛行的功利主义认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便是满足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会计准则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自然也应以功利主义为衡量标准。
4. 评价标准的选择。既然帕累托标准难以操作,交易费用标准又回避了至关重要的公平问题,那么会计准则制定只能以功利主义作为伦理标准。但是,执行该标准会导致会计准则变迁出现怎样的结果呢?其结果无非以下三种:
其一,所有人的利益都受损。由于损害所有人的利益,所以该变迁不可能被接受。其二,所有人都受益。这便是帕累托最优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情况,但这种状态几乎不可能真正实现,准则变迁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原因在于:一方面,一些人会失去在原准则中的既得利益,同时又难以在新准则中获得足够的补偿或替代;另一方面,即使所有人的绝对福利水平均有所上升,但由于每个人的提升水平必然存在差异,依然会使一些人因相对福利水平下降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
其三,部分人受益,部分人受损。此时,准则变迁是否被接受便值得斟酌。按照功利主义标准,只要少数人利益的牺牲可以换来多数人利益的增加,该牺牲就是值得的。但问题在于:这对少数人来说,公平吗?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一些人的所得(或满足)超过另一些人的所失(或不满足)不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
由此看来,在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导下制定的会计准则可能会对少数投资者构成伤害,更重要的是,功利主义将这种伤害合理化甚至合法化。如果完全以此为标准,则会计准则在制定之初便已为不公正埋下了伏笔。除此之外,一种相对公正且可行的选择是:以功利主义作为主要而非唯一的价值观,尽量向帕累托最优标准努力。
(四)会计准则公正的实现方式
1. 会计准则的程序公正。公正分为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由于结果公正很难测度,人们便从程序层面来认识公正。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同样难以把握,于是坚守程序正义便成了制定准则必然且唯一的选择。
2. 会计准则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程序公正的实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准则制定权的配置合理。为保证会计准则制定的公平与效率,制定权配置可以参考“三权分立”模式:政府制定通用的会计准则;企业管理者在通用准则赋予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可在前者基础上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准则;注册会计师对企业遵循通用准则和自身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管。该模式既能满足政府监管的需要,也能保证企业充分行使自主权。
其二,准则制定程序的允当。允当程序的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公平听证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发布前提供平台,让利益可能受损的机构和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避免偏私则要求准则制定者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只有坚持允当程序,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求得相关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使会计准则尽量接近帕累托最优标准,进而使所有投资者均受到公正对待,其合理利益也能得到保护。
二、会计准则目标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关于会计准则目标的几种主要观点
1. 受托责任观。其主要观点是:会计目标是反映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2. 决策有用观。其主要观点是:会计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更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主张多种计量属性并存。
3. 投资者保护观。其主要观点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应该是充分披露而且透明的;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中立性和一贯性;注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尽量缩小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关注披露的明晰性和可理解性,要求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具有稳健性。
(二)会计准则目标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投资者保护观三种观点虽然在逻辑起点、重要主张方面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存在相容、相通之处。
受托责任观适用于产权的委托——受托关系清晰的阶段,比如有限公司制盛行的时期;决策有用观则适用于产权高度分散,委托——受托关系日渐模糊,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的时期。受托责任观对于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意义重大。决策有用观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强调并不是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否定或忽视,而是可靠性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之后的必然选择。无论是认为“广义的受托责任观包括决策有用观”,还是认为“广义的决策有用观包括受托责任观”,两者所表达的都是这两种观点的相互融合与补充。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与SEC提出的投资者保护观之间同样可以互相支撑。考虑到“投资者”范围的特定性,受托责任观似乎可以作为一种更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保护观;而决策有用观则通过信息观和计价观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观的支持。
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概念体系的起点与核心,它与其他会计概念的连接是由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体现的。本文对与投资者保护最相关的三个质量特征即相关性、可靠性、稳健性进行分析。
(一)相关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如前所述,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报告的基本用途是服务于未来的决策,所以要求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但是,相关性是否越高越好呢?要透彻理解“有助于决策”这个特性,必须回答如下问题:
首先,会计信息与谁的决策相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众多,且其需求不尽相同,较为复杂,出于效率原则,会计信息是否会侧重某些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如果有所侧重,那么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会计信息与哪些决策相关?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关注点各不相同,那么会计信息应满足这些使用者的哪些决策需求?
最后,需要提供的会计信息数量有多少?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主要内共同的需要”?非共同需要的信息是否可以提供?如果提供,相关性是否已经等同于完整性?如果不提供,是否能认为真正实现了“决策相关”?
无论理论还是事实都证明,对相关性的过高奢望是不现实的。杜兴强(2008)认为,应该从准则制定角度来思考相关性问题。如果过分苛求相关性,就会走入误区,因为“通用报表”无法满足有着不同目标与需求的众多利益相关者所需的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准则制定的要点在于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公共选择机制进行综合,因此令各方均满意的相关性几乎不存在。杜兴强(2008)将投资者分为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相应地,将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量分别假定为qS和qL,qS<qL。当会计准则按照公共选择机制进行制定,其结果有两种可能:
一是,所提供的信息量为q,qS<q<qL,表明准则制定与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都不直接相关,这便是通用财务会计报告的模式。该模式提供的信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信息超载,而对机构投资者来说则是信息披露不足。
二是,所提供的信息量q与其中特定的利益相关者相关,但会损害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可细分为两种情形:①按照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制定准则,即q=qL,这样中小投资者信息超载的程度加剧,其利益将受到损害。②按照中小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制定准则,即q=qS,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超载情况会得到缓解,但机构投资者信息不足的程度将会加剧。
由此可见,直接按照任何一类投资者的需求来制定会计准则,都比按照公共选择机制制定会计准则更加缺乏逻辑基础。
(二)可靠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于投资者保护以及证券市场建设都是至关重要的。会计信息不可靠,则投资者无法利用该信息来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其合理权益受到损害,将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而会计这一职业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但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同样存在“度”的选择。这个“度”是对财务报告提供的“通用信息”而言的,一般以报告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否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为标准。
如果某信息使用者(比如机构投资者)对信息的可靠程度不满意,他会在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的约束下,不对信息进行租金攫取以获得更高的可靠性。会计信息生产的边际成本递增趋势非常显著,对可靠性提高要求将导致交易费用激增。如果某投资者可以免费要求更高的可靠性,那么企业为了满足该要求而增加的交易费用就会转嫁给普通投资者,而可以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往往是机构投资者。换言之,机构投资者要求的更高的利益是建立在牺牲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的,这显然背离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初衷。
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是相对的,对于二者中任何一方的苛求都会导致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出现新的信息不对称或新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三)稳健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稳健性又称谨慎性,主张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稳健性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借助于会计信息的定价功能和治理功能实现的。
1. 定价功能。稳健性的定价功能通过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保护投资者,融资成本包括债务融资成本和权益融资成本。
其一,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债权人与股东存在冲突的根源在于两者的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由于债务契约的利率基本是固定的,那么,在公司经营良好时,债权人也只能得到本金和利息,公司价值增长的各种收益则全部由股东享受;但当公司经营恶化时,债权人首当其冲,面临无法及时足额收回本息的风险。
会计稳健性可改善债权人的这一尴尬局面。债权人可在契约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比如限定股利支付的条件及比例等。如果债务人实行稳健的会计政策,那么,一方面债务人的利润会相对降低,可防止向股东分配过多股利,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债权人能从债务人的财务报告中发现其经营中的不利因素,从而有机会采取防护措施,比如提高利率、提高抵押比例、提前收回贷款甚至不再提供贷款等。换言之,债务企业的会计稳健性可以通过保守的会计政策降低债权人的潜在损失,作为补偿,债权人往往向采用稳健会计政策的债务人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
其二,对权益融资成本的影响。会计稳健性可以通过降低企业股价的波动性、降低企业的特定信息风险(而非系统的信息风险)来降低权益融资成本。
2. 治理功能。企业中存在多个层次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则拥有最充分、最全面的信息。基于对股东的信息优势,管理层有动机采用激进的会计方法高估企业盈余,借以提高企业价值,进而将部分股东财富据为己有;基于对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优势,管理层又具备将上述动机付诸实现的机会。会计稳健性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它要求“确认好消息要有更严格的证据支撑”,可以限制管理层滥用选择权,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会计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石,因为保护投资者的实质就是要保护其知情权,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害。在需要披露的各种信息中,会计信息举足轻重。
(一)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定价功能
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确定股票价值。如果没有信息披露,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便无从获知,股票市场对公司的定价就可能偏离内在价值,导致股价的扭曲,误导投资者决策。对于会计信息披露与股价的关系,信息观和计价观最具有代表性。
1. 信息观。信息观认为,会计信息的作用是向投资者传递信息,改变投资者对未来股利的预期,进而影响股价。其作用链条是:当前会计盈余影响未来会计盈余,未来会计盈余影响未来股利,未来股利影响当前股价。
2. 计价观。Fehltham和Ohlosn(1995)提出了剩余收益模型,该模型较多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股票价值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未来盈利联系起来,确立了会计数据在决定股票价值(而不仅仅是价格)中的作用。
借助会计信息,如果投资者判断公司前景堪忧或存在伤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比如内部人转移公司利润),其“用脚投票”的做法会直接导致股价下跌。定价功能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内部人,间接地保护了投资者。
(二)会计信息披露具有治理功能
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有效缓解公司治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 逆向选择。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信息方面,投资者与公司相比,居于信息劣势地位。按照柠檬市场理论,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会抑制资金流向优质公司,反而流向劣质公司,出现资源配置的逆向选择。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在面对投资者出价时,业绩非常好的企业可以不选择退出,而是主动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充分展现自己的卓尔不群,从而以更合理的价格(高于平均价格)筹集资金。经营状况较好或中等的企业也希望投资者能将自己与劣质公司区分开,因此也会选择披露自身会计信息。良性循环的结果是,只剩下一家经营最差的公司未进行披露。显然,会计信息披露可使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免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外部效应,这是公司主动披露会计信息的根本动力。
2. 道德风险。在缓解管理层道德风险方面,除了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外,还有一些市场制约机制。
其一,公司控制权市场。如果因经理人存在败德行为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其股价将会下跌,这样并购成本就会降低。而企业一旦被接管,原经理人很可能会被解雇,即使勉强留下也已经前途渺茫。因此,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得经理人注重自我约束,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服务。
其二,经理人市场。一方面,企业内部经理人之间存在互相监督的机制,毕竟高层经理人会对下层经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决定其解雇或降职,而下层经理人也在寻找机会获得提升。另一方面,经理人市场可以根据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调整薪酬以便进行有效激励。
无论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还是经理人市场,其有效运行都需要会计信息。如果没有会计信息披露,并购价格便无法确定,甚至并购目标都难以选择,公司控制权市场将形同虚设。此外,经理人市场也无法准确评价每位经理人的价值,有可能陷入“劣币驱除良币”的困境。
(三)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成本
充分的信息披露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股票的流动性,提高整个市场对证券的需求,从而降低资本成本。同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也会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降低投资者对风险溢价的要求,进而降低资本成本。
(四)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1. 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信息披露制度被公认为是由公开而达到公平目的的核心制度。只有通过准确、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自主做出决策,从而实现公平。
2. 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增加投资透明度,其结果是市场效率的提高:资金流向业绩佳、前景好的企业,实现高效率的资本配置与利益分配;信息披露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欺诈行为发生的机率,避免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市场低效率。
五、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利弊比较
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是指其规则体系的内容结构,包括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两种,总体说来,二者的利弊正好是相反的。规则导向的代表首推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其优点是准则体系非常详尽,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可操作性很强,并且不需要太多的职业判断;缺陷则是形式重于实质,存在较强的滞后性,易被操纵。原则导向的优点在于它可以避免规则导向的上述缺陷,但是实施中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对职业判断和监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受到影响、对支持环境的要求高等。
事实上,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如果我们把会计准则看作一个连续的区间,那么这个区间的一端是极为精确和高度量化的规则导向,另一端则是非常宽泛和相当灵活的原则导向。
(二)会计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原理
法与金融学研究领域内四剑客(LLSV)的经典文献表明,普通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更高,作者将其归因于司法体系的不同执行机制。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采用判例法,因此可以遵循“公允性”、“信托责任”等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做出裁决;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法律的确定性,法官做出判决要严格依据法条。如果LLSV的结论成立,那么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也会因司法效率差异而有所不同。
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的实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三方承担(法律执行)、第二方承担(报复)、第一方承担(行为自律)。其中,后两者构成规则的自我执行机制,并形成了自我实施理论。将其借用到会计准则上便是:会计准则执行效果是由法律执行和自我执行两种机制决策。对于会计信息披露与股价的关系,信息观和计价观最具有代表性。
1. 信息观。信息观认为,会计信息的作用是向投资者传递信息,改变投资者对未来股利的预期,进而影响股价。其作用链条是:当前会计盈余影响未来会计盈余,未来会计盈余影响未来股利,未来股利影响当前股价。
2. 计价观。Fehltham和Ohlosn(1995)提出了剩余收益模型,该模型较多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股票价值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未来盈利联系起来,确立了会计数据在决定股票价值(而不仅仅是价格)中的作用。
借助会计信息,如果投资者判断公司前景堪忧或存在伤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比如内部人转移公司利润),其“用脚投票”的做法会直接导致股价下跌。定价功能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内部人,间接地保护了投资者。
(二)会计信息披露具有治理功能
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有效缓解公司治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 逆向选择。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信息方面,投资者与公司相比,居于信息劣势地位。按照柠檬市场理论,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会抑制资金流向优质公司,反而流向劣质公司,出现资源配置的逆向选择。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在面对投资者出价时,业绩非常好的企业可以不选择退出,而是主动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充分展现自己的卓尔不群,从而以更合理的价格(高于平均价格)筹集资金。经营状况较好或中等的企业也希望投资者能将自己与劣质公司区分开,因此也会选择披露自身会计信息。良性循环的结果是,只剩下一家经营最差的公司未进行披露。显然,会计信息披露可使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免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外部效应,这是公司主动披露会计信息的根本动力。
2. 道德风险。在缓解管理层道德风险方面,除了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外,还有一些市场制约机制。
其一,公司控制权市场。如果因经理人存在败德行为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其股价将会下跌,这样并购成本就会降低。而企业一旦被接管,原经理人很可能会被解雇,即使勉强留下也已经前途渺茫。因此,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得经理人注重自我约束,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服务。
其二,经理人市场。一方面,企业内部经理人之间存在互相监督的机制,毕竟高层经理人会对下层经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决定其解雇或降职,而下层经理人也在寻找机会获得提升。另一方面,经理人市场可以根据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调整薪酬以便进行有效激励。
无论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还是经理人市场,其有效运行都需要会计信息。如果没有会计信息披露,并购价格便无法确定,甚至并购目标都难以选择,公司控制权市场将形同虚设。此外,经理人市场也无法准确评价每位经理人的价值,有可能陷入“劣币驱除良币”的困境。
(三)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成本
充分的信息披露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股票的流动性,提高整个市场对证券的需求,从而降低资本成本。同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也会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降低投资者对风险溢价的要求,进而降低资本成本。
(四)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1. 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信息披露制度被公认为是由公开而达到公平目的的核心制度。只有通过准确、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自主做出决策,从而实现公平。
2. 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增加投资透明度,其结果是市场效率的提高:资金流向业绩佳、前景好的企业,实现高效率的资本配置与利益分配;信息披露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欺诈行为发生的机率,避免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市场低效率。
五、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利弊比较
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是指其规则体系的内容结构,包括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两种,总体说来,二者的利弊正好是相反的。规则导向的代表首推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其优点是准则体系非常详尽,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可操作性很强,并且不需要太多的职业判断;缺陷则是形式重于实质,存在较强的滞后性,易被操纵。原则导向的优点在于它可以避免规则导向的上述缺陷,但是实施中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对职业判断和监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受到影响、对支持环境的要求高等。
事实上,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如果我们把会计准则看作一个连续的区间,那么这个区间的一端是极为精确和高度量化的规则导向,另一端则是非常宽泛和相当灵活的原则导向。
(二)会计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原理
法与金融学研究领域内四剑客(LLSV)的经典文献表明,普通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更高,作者将其归因于司法体系的不同执行机制。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采用判例法,因此可以遵循“公允性”、“信托责任”等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做出裁决;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法律的确定性,法官做出判决要严格依据法条。如果LLSV的结论成立,那么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也会因司法效率差异而有所不同。
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的实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三方承担(法律执行)、第二方承担(报复)、第一方承担(行为自律)。其中,后两者构成规则的自我执行机制,并形成了自我实施理论。将其借用到会计准则上便是:会计准则执行效果是由法律执行和自我执行两种机制决策。对于会计信息披露与股价的关系,信息观和计价观最具有代表性。
1. 信息观。信息观认为,会计信息的作用是向投资者传递信息,改变投资者对未来股利的预期,进而影响股价。其作用链条是:当前会计盈余影响未来会计盈余,未来会计盈余影响未来股利,未来股利影响当前股价。
2. 计价观。Fehltham和Ohlosn(1995)提出了剩余收益模型,该模型较多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股票价值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未来盈利联系起来,确立了会计数据在决定股票价值(而不仅仅是价格)中的作用。
借助会计信息,如果投资者判断公司前景堪忧或存在伤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比如内部人转移公司利润),其“用脚投票”的做法会直接导致股价下跌。定价功能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内部人,间接地保护了投资者。
(二)会计信息披露具有治理功能
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有效缓解公司治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 逆向选择。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信息方面,投资者与公司相比,居于信息劣势地位。按照柠檬市场理论,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会抑制资金流向优质公司,反而流向劣质公司,出现资源配置的逆向选择。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在面对投资者出价时,业绩非常好的企业可以不选择退出,而是主动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充分展现自己的卓尔不群,从而以更合理的价格(高于平均价格)筹集资金。经营状况较好或中等的企业也希望投资者能将自己与劣质公司区分开,因此也会选择披露自身会计信息。良性循环的结果是,只剩下一家经营最差的公司未进行披露。显然,会计信息披露可使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免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外部效应,这是公司主动披露会计信息的根本动力。
2. 道德风险。在缓解管理层道德风险方面,除了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外,还有一些市场制约机制。
其一,公司控制权市场。如果因经理人存在败德行为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其股价将会下跌,这样并购成本就会降低。而企业一旦被接管,原经理人很可能会被解雇,即使勉强留下也已经前途渺茫。因此,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得经理人注重自我约束,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服务。
其二,经理人市场。一方面,企业内部经理人之间存在互相监督的机制,毕竟高层经理人会对下层经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决定其解雇或降职,而下层经理人也在寻找机会获得提升。另一方面,经理人市场可以根据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调整薪酬以便进行有效激励。
无论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还是经理人市场,其有效运行都需要会计信息。如果没有会计信息披露,并购价格便无法确定,甚至并购目标都难以选择,公司控制权市场将形同虚设。此外,经理人市场也无法准确评价每位经理人的价值,有可能陷入“劣币驱除良币”的困境。
(三)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成本
充分的信息披露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股票的流动性,提高整个市场对证券的需求,从而降低资本成本。同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也会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降低投资者对风险溢价的要求,进而降低资本成本。
(四)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1. 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信息披露制度被公认为是由公开而达到公平目的的核心制度。只有通过准确、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自主做出决策,从而实现公平。
2. 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增加投资透明度,其结果是市场效率的提高:资金流向业绩佳、前景好的企业,实现高效率的资本配置与利益分配;信息披露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欺诈行为发生的机率,避免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市场低效率。
五、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利弊比较
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是指其规则体系的内容结构,包括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两种,总体说来,二者的利弊正好是相反的。规则导向的代表首推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其优点是准则体系非常详尽,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可操作性很强,并且不需要太多的职业判断;缺陷则是形式重于实质,存在较强的滞后性,易被操纵。原则导向的优点在于它可以避免规则导向的上述缺陷,但是实施中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对职业判断和监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受到影响、对支持环境的要求高等。
事实上,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如果我们把会计准则看作一个连续的区间,那么这个区间的一端是极为精确和高度量化的规则导向,另一端则是非常宽泛和相当灵活的原则导向。
(二)会计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原理
法与金融学研究领域内四剑客(LLSV)的经典文献表明,普通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更高,作者将其归因于司法体系的不同执行机制。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采用判例法,因此可以遵循“公允性”、“信托责任”等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做出裁决;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法律的确定性,法官做出判决要严格依据法条。如果LLSV的结论成立,那么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也会因司法效率差异而有所不同。
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的实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三方承担(法律执行)、第二方承担(报复)、第一方承担(行为自律)。其中,后两者构成规则的自我执行机制,并形成了自我实施理论。将其借用到会计准则上便是:会计准则执行效果是由法律执行和自我执行两种机制同决定的。当司法体系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时,自我执行则变得非常重要。
Black和Kraakman(1996)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效率较低,其制度设计应更多地强调自我执行特征。其主张涵盖五个方面:第一,在新兴市场经济和转轨经济国家,规则应更加注重保护外部投资者;第二,规则应尽可能由直接参与方(如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来执行,而不应依赖于间接参与方(如法官、政府管制部门、法律与会计职业界、新闻媒体等);第三,依赖程序性保护;第四,应尽可能地使用“明线规定”;第五,具备强有力的司法补救措施或条款。将这五个方面与会计准则制定导向对照会发现,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自我实施特征更加突出,实施也更为容易,在司法效率相对较低的环境中,更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
沿着这样的分析思路,贺建刚、刘峰(2006)得出结论:一国的会计准则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与该国的产权保护、司法体系有密切关系。司法环境良好、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能有效约束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原则导向可以为管理人员提供足够的职业判断,从而提升交易实现的灵活性,因此更有利于保护外部股东的利益。司法保护缺失的国家(如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外部约束也比较弱,为了减少公司内部侵占行为对外部投资者的损害,规则导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三)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既然原则导向本身会给公司管理层提供利用职业判断进行盈余操纵的机会,而规则导向又是原则导向发展的方向,那么本文仅分析规则导向能否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
1. 规则导向与会计信息质量。“规则”的范畴很广,既包括实施指南、讲解、判例、例外事项,也包括特定标准、明确的临界值、范围限制等。规则导向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正反双向的。首先,严格、复杂、详尽的会计准则会降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空间,相应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规则导向对于“可理解性”的影响是正反两面的,一方面,复杂的准则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内容和披露都日益复杂,从而降低了准则的可理解性;另一方面,规则的某些形式(如范例、讲解)又可以提高准则的可理解性。最后,在规则导向中,一些规则(如界限检验、范围限制)也会给管理层的“交易设计”提供“路标”,诱导信息编制者刻意迎合或规避,引发盈余操纵,降低信息质量。
由此看来,规则导向与信息质量的关系取决于正反两个方向的角力,到底哪一方会占优势,还需要大量的实证检验提供证据支持。
2. 规则导向与准则公平性。尽管会计准则导向及其所决定的准则复杂程度关乎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但这种利益往往是普遍而又分散的。集团越大,沟通的成本越高,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越大,而搭便车的心理也导致难以增进投资者的共同利益。而小集团的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的利益是直接而紧密相关的。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小集团在参与规则导向选择方面有着更强的参与动机和能力。所以,准则体现的更多的是小集团的利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从而直接影响了准则的公平性,无法保证公正对待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由于会计准则具有显著的经济后果,利益各方均不甘心被排除在制定过程之外,因此即使准则制定方很想站在投资者一方,最终制定出的会计准则也只能是一种微妙的平衡。而且,无论会计准则采用哪种制定导向,都无法完全避免盈余管理和盈余操纵行为的发生。原则导向下,公司可以利用准则提供的职业判断进行操纵;规则导向下,公司可以通过类似安然公司“SPE 3%”或雷曼公司“回购105”这样的设计躲过准则的规定,操纵盈余。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遏制会计违规行为,需要完善整个社会系统。
六、结语
本文从会计准则伦理、会计准则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制定导向五个方面分析了会计准则保护投资者的原理,力图构建一个体系较为完整、层次较为分明的框架,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由理念追求(准则伦理)到技术操作(信息质量特征)、内在本质(会计目标)到外在形式(信息披露、准则导向),探求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的运行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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