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4期)
案例分析
K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作  者
阙红艳(副教授)

作者单位
九江职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九江332000

摘  要

     【摘要】本文以江西省某外贸企业2009 ~ 2013年的出口退税业务为例,通过深入企业内部进行调研,收集一线数据,对该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结合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04-0084-2我国自1985年起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目的是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避免重复征税。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进了多次调整,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如今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出口业务量的激量、相关出口工作量的增加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贸企业的发展。
一、案例分析
(一)K公司简介
K公司于2006年1月成立,是一家球类生产企业,K公司项目是当年江西省八大招商引资项目之一。该公司于2008年4月正式投产,产品除少部分内销外,绝大多数直销海外,每年为国家带来巨额外汇收入。K公司自正式投产以来一直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就K公司经营现状来看,主要采取进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方式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出口销售货物的进料加工,适用于生产企业“免、抵、退”办法,第二种是转厂销售的进料深加工。
K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12年届满,由于企业原材料高度依赖进口且对价格议价能力较弱,导致企业很难降低生产成本,而且企业利润增长空间受关联企业影响较大。企业自投产以来,利润率一直不高,K公司2009 ~ 2013年的成本与利润情况如表1所示:

 

 

 


(二)出口退税对K公司的影响
1. 出口退税指标受财政预算管控,企业实际退税数量缺口大。国务院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中规定,自2015年起,出口退税明确由中央财政负担。该文件完善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对促进外贸出口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快速增长的外贸出口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导致我国的出口退税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资金压力问题。由于受中央财政负担能力的限制,出口退税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按计划分配,与出口贸易市场化相矛盾。企业出口产品的实际退税数额并不能按国家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率进行计算,且会受到退税指标的限制。企业实际退税额在国家财政预算指标内给予退税,导致企业实际退税额与应退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以K公司为例,2010年调库税收差异占全年收入的4.62%,2011年占全年收入的5.13%,2012年占全年收入的8.42%,呈逐年上升态势。据了解,这种情况在全国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普遍存在。这说明,由于受中央财政预算退税指标的管控,企业实际退税额与应退税额之间的缺口较大。K公司2009 ~ 2013年实际“免、抵、退”税情况如表2所示:

 

 

 


2. 出口退税时间滞后于报关出口时间,影响企业财务核算的准确性。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完报手续后,再凭有关单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由于国家对出口退税时间没有进行严格规定,使得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免抵”税额时间经常较大地滞后于实际报关出口时间。除此之外,由于受退税指标的影响,税务机关在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经常拖欠应付企业的退税款,导致出口退税企业难以如期兑现当期的出口退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经调研,K企业出口退税速度平均为5 ~ 6个月,甚至更长。由此导致了K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种计税基础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企业当期成本、费用配比的合理性,进而使企业的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大打折扣,不符合会计核算准确性、及时性的基本要求。
3. 出口退税管理方法落后,相关从业人员素质需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但实际情况是,这些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衔接,信息交流不畅。这种信息衔接不畅的情况不仅出现在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甚至在税务机关内部也存在,导致退税工作较被动。如一些现行的退税办法“政出多门”,致使企业难以适从。由于退税数据来源于不同部门,滞后的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管理的需要,所以加强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
以K公司为例,由于以上诸多因素的存在,经常发生企业的出口退税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不一致,从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给予退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出口退税业务对企业的财务人员有较高的要求,但K公司的财务人员并没有专门、系统地学习过出口退税专业知识,并且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给企业与税务机关的退税工作带来不便。对税务机关而言,出口退税岗位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有待加强。近几年负责K公司出口退税业务的国税机关实行人员轮岗制度,导致工作人员流进流出,也增加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难度。
二、结论及建议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上述问题从以下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1. 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助推出口企业发展。目前,劳动密集型商品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占40%左右,在拉动出口贸易增长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日趋严峻,以K公司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出口形势不容乐观。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将业务拓展到研发设计新领域,实现从加工贸易为主的出口方式向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转变,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继续延升产品价值链。
建议取消出口退税的预算指标管控,可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合理退税,预算不足时由财政追加。调整出口退税预算办法,将出口退税列入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而非收入预算表中,还原出口退税财政负担的真实情况。 如若预算指标管理短期内不能取消,税务机关应努力做好调库计划的全面测算和分析上报工作,发挥计划管理的指导作用,积极争取出口退税、调库指标,缩小出口退税企业业务完成与税收实现之间的差异。
2. 建立有保障的出口退税制度,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出口退税的会计分录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是“其他应收款”,这说明出口退税是国家政策给予退税企业的一项债权。企业资金是企业生产的生命线,国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政策规定给付退税企业退税额,如果超期也应给予企业相应的“滞纳金”,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款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此,税法应该明确出口退税企业的退税地位及退税请求权,以减少税务机关无故拖欠企业退税额情况的发生。
为进一步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开辟行政诉讼渠道,保障企业出口退税请求权的实现。国家拖欠退税款是违反契约的行为,受损人确定,诉讼标的确定,诉讼责任方可以为地方国税机关,诉讼行为的几大要素全部存在,因此可以考虑以诉讼的方式维护企业自身的退税利益。
3. 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办法,提升退税人员素质。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工作手续繁杂,涉及多个部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实行征税与退税机构一体化。即由税收征管机构直接办理退税,将出口退税纳入日常的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既可以简化退税手续,又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企业征退税情况。在一些出口退税企业中还存在大量退税款被拖欠的事实,这与征退税环节之间相脱节也不无关联。因此,有必要在取消出口退税预算计划管理指标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起征退税一体化的新型出口退税征管体制。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纳入了货物和劳务税管理机构之中, 实现了出口退税的归口管理,这为实行出口退税征退一体化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出口退税工作队伍。对税务机关而言,尽量配备一些专业的、复合型的退税审核人员,并保持这支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对出口退税企业而言,相关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不得上岗,上岗后需定期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方可从事出口退税业务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赵峰,程盛云.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税收专题调研[J].九江税务,2014(4).
赵燕.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策略[J].中国商贸,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