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作 者】
缪 耀
【作者单位】
江苏泰兴
【摘 要】
《财会月刊》2010年第13期刊登了高有辉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失误及政策盲区》一文,该文提到: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银行利息属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很多中小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冲减财务费用,因此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忽视了该项收入,从而出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笔者认为银行利息收入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未作收入处理,而是冲减财务费用,虽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但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根本不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务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冲减了财务费用就等于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如果将银行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财务费用就没有减少,也就没有减少税前扣除额。增加了收入就增加了税前扣除额,减记了收入就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论是将银行利息按企业所得税法计入收入总额,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冲减财务费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在汇算清缴时如将利息收入调增收入总额,就得调增利息支出,这样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与不作调整时的所得完全相等,既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等,那就根本不会出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