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作 者】
黄亚平
【作者单位】
上海中金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 200001
【摘 要】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国税函[2009]698号)。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跨境企业并购活动非常活跃,59号文的出台不仅刺激跨境重组业务的开展,而且相关税收政策的明确对此类重组的纳税筹划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59号文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应税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免税重组),具体规定如下:
在应税重组情况下,需确认各方转让所得,根据59号文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