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特殊重组也有可能缴税

作  者
李向军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徐州 221005

摘  要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精神,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增加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因此被纳税人称为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及时出台,为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扫清了障碍,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税收杠杆作用,也充分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和饶让原则。
   但是由于企业重组的形式多种多样,仅财税[2009]59号文件列举的基本形式就有六种,再加上重组过程比较复杂,实现方式也不一而足,所以各种方式的纳税问题就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股权收购这种重组方式,对被收购企业来说,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即使它符合特殊重组的相关条件,在重组时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税,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并不一定全部免税。下面以母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这种情形为例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