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作 者】
黄秋菊
【作者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 大连 116600
【摘 要】
【摘要】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随后与之配套的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相继出台,内部控制审计问题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促进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内部控制 审计 指引 财务报告
一、关于审计范围的思考——为何总则中定义的内部控制审计与审计报告中的说法不一致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总则中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用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围应当覆盖企业内部控制整体而不应仅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指引中审计报告的引言段是这样描述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引言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指出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业务遵循的标准是什么;二是指出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的对象是什么,例如审计哪些内部控制和审计什么时候的内部控制。因此从引言段来看,注册会计师是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