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杨模荣(副教授),邓 姣
【作者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合肥 230009)
【摘 要】
【摘要】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发布的处罚公告,新中基2006年、2007年虚增利润,2008 ~ 2011年又连续四年虚减利润。本文分析了新中基财务造假案的手段和动因,对新中基连续六年财务造假没有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作用提出思考,最后得出中小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新中基;动因;集团内交易;财务造假
一、“新中基”财务造假案回顾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中基”)始建于1992年,1994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0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972),公司2002年12月被农业部等九部委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2012年3月,新中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遭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立案调查,其财务造假问题逐渐浮出水面。2014年6月,证监会对新中基的调查、审理终结。调查结果显示,新中基2006年、2007年分别虚增利润9 086万元、1 934万元,紧接着2008 ~ 2011年又分别虚减净利润2 806万元、675万元、5 648万元、1 890万元。证监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新中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刘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经理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认定刘一、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为市场禁入者。
新中基财务造假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以前会计期间虚增的利润,又设法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通过虚减利润予以逐步转回。这样的财务造假手段更加隐蔽,对其进行剖析更有利于投资者和监管层及时关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风险。
二、“新中基”财务造假的手段
1. 集团内部交易安排。新中基隐瞒集团内部交易,是其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2006年1月,新中基隐蔽出资设立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表面上与新中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但其业务与财务实际上完全由新中基控制。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集团内分、子公司(简称“集团内公司”)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中辰”),由天津中辰完成对集团外的销售。在此基础上,2007年至2010年间,新中基董事长刘一请求第三方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疆豪客”)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然后通过新疆豪客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根据2014年6月证监会的处罚公告,2006 ~ 2008年,天津晟中在集团内公司的采购额占其期间采购额的99.22%;2006 ~ 2010年,天津晟中又将从集团内公司采购的存货的19.75%销售给天津中辰,78.61%销售给新疆豪客,新疆豪客也是将从天津晟中采购的货物再转售给天津中辰。由此可以看到,新中基设立天津晟中的目的是想要进行利润操纵,新疆豪客的加入只是为了使该利润操纵更加隐蔽,不易引起审计师的怀疑。
2. 集团内交易对营业利润和期末存货的影响。按照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规定,集团内的购销应该相互抵销。如果企业违反此项规定,没有对内部购销进行相互抵销,对合并报表报告的营业利润的影响则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一批货物在同一会计期间先通过集团内公司之间购销,并最终完成对集团外销售,合并财务报表处理对集团内购销抵销同等金额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换句话说,即使会计处理没有进行此项抵销,会计报告也只是虚增了同等金额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营业利润没有影响。
(2)如果一批货物在同一会计期间只完成集团内公司之间销售,而没有实现对集团外销售,则合并报表的抵销处理应抵销集团内销售货物公司所确认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抵销未出售存货中的未实现营业利润。会计处理违规不进行抵销处理,合并利润表就会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利润,同时也虚增了所报告的期末存货成本。虚增的存货成本等于虚增的营业利润。当该批存货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完成对集团外销售时,财务报表也不可避免地虚增了营业成本,从而也虚减了营业利润,即产生所谓的利润转回。对利用集团内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展开分析的主要线索是存货的周转路径与存货成本的变动情况。根据2012年9月4日新中基发布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新中基的会计违规对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新中基财务违规造成的财务结果远比上述第二种情况复杂。以2006年为例,当年新中基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1 567万元、营业成本22 48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9 086万元。假设交易所涉及的货物于2006年内即由天津晟中转售给天津中辰,并且当年天津中辰没有完成对外销售。该项交易,尽管经过了天津晟中,甚至还可能经过其他第三方(例如新疆豪客)转售,最初由集团内公司出售的货物依然归集团所有,交易的实质显然属于集团内交易。合并报表抵销处理应同时抵销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存货成本。但是从新中基的更正公告可以看到,其2006年虚增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还虚减了存货12 346万元。应该是天津晟中2006年从集团内公司购入的一部分存货当年还没有转售给天津中辰,新中基没有将这部分存货并入合并报表。2006年造成存货虚减实际上是两个方面因素累积造成的结果:一方面天津中辰从天津晟中购入但尚未售出的存货存在成本虚增,另一方面没有把天津晟中(或新疆豪客)尚未转售给天津中辰的存货并入合并报表从而虚减了存货,二者合计虚减存货12 346万元。
以上关于存货虚减的结论很难反映新中基2006年通过集团内交易虚增营业利润对未来合并报表的影响,因而还需要循着另一条线索,即应收账款来进行分析。集团内公司向天津晟中销售存货确认营业收入的同时还要确认应收账款,这就要求天津晟中向天津中辰转售存货时的出售价格必须是集团内公司对其的销售价格,从而可以保证从天津中辰收回足额的货款抵偿集团内公司对其的应收账款。因此,无论新中基是否将天津晟中从集团内公司采购的存货并入合并报表,新中基2006年虚增营业利润的交易实质都是在虚增了营业利润的同时也虚增了同等金额的存货成本,未来只要天津中辰对外销售天津晟中从集团内购入的存货,都将导致虚增营业成本或虚减营业利润。
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新中基存在两项会计违规:没有抵销集团内交易虚增的存货成本,甚至没有把成本虚增的存货列入合并报表,从而造成在合并报表中虚减存货。所以我们会看到,新中基2006年会计调整是调增存货,而不是正常情况下的调减存货。
以上分析表明,采用虚构集团内销售的方式进行利润操纵大多只能是一次性的,难以连续多年持续地调增利润。原因在于,以前年度因虚增利润而虚增了成本的存货在下一年度出售时必然会虚增营业成本,减少出售年份的营业利润。2007年,一方面天津中辰出售天津晟中2006年度从集团内公司购入的存货会虚减营业利润;另一方面,天津晟中当年从集团内购入存货当年未通过天津中辰对外出售,又虚增了营业利润。新中基2007年仍然通过集团内销售的方式实现虚增营业收入26 85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4 916万元,说明2007年末集团内交易累计未完成对集团外销售的存货高于2006年末累计未出售存货的金额。这部分存货包括天津晟中购买还没有转售给天津中辰的存货,以及天津中辰从天津晟中或新疆豪客购入还未完成销售的存货。2007年末所有未完成对集团外销售的存货累计虚增的成本大于2006年末累计虚增的成本,存货累计虚增成本的增加额对应于2007年虚增的营业利润1 934万元。2006年、2007年累计虚增营业利润11 020万元(9 086+1 934),相应地2007年末集团存货成本也虚增了11 020万元。
2007年末新中基财务报表少计23 691万元存货,原因与2006年一致,是未将天津晟中从集团内公司购入的存货并入合并报表所致。
2008年新中基虚增营业收入7 66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 242万元,表明2008年集团内公司依然通过对天津晟中的销售确认了7 660万元营业收入,这部分销售应在合并报表时予以抵销而没有抵销,虚增的营业成本高于虚增的营业收入则是因为2008年天津中辰对外销售前期虚增了成本的存货所致,从而导致2008年虚减营业利润2 682万元。2008年末虚减的存货增至27 327万元,高于2007年末的23 691万元,说明天津晟中累计从集团内公司购入却没有转售给天津中辰的存货继续增加。
2009年新中基虚增营业收入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799万元。这表明2009年集团内公司没有再对天津晟中进行销售,虚增营业成本则是天津中辰对外销售前期虚增了成本的存货所致。存货虚减金额减少至3 318万元,说明天津晟中以前期间从集团内公司采购的存货绝大部分都已转售给了天津中辰,但依然有一部分应并入而没有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存货。
2010新中基年虚增营业成本5 648万元也是天津中辰销售以前年度成本虚增的存货所致。2010年末,存货变为虚增1 890万元,是天津晟中将以前购入的存货转售给天津中辰,天津中辰未完成对外销售而导致的成本虚增。至此可以看到,对于2007年末虚增的存货成本11 020万元,截至2010年末,其中通过天津中辰2008 ~ 2010年对外销售转回9 129万元(2 682+799+5 648),剩余部分就是未售出存货虚增的成本1 890万元(造成2011年虚增营业成本1 890万元),二者合计金额为11 019万元。该结果与我们的预期一致,即天津晟中自身或通过新疆豪客按从集团内公司的采购价款把存货转售给天津中辰,前期虚增的营业利润必然会在以后期间转回。
三、“新中基”财务造假的动因
新中基案例再一次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都是其自身糟糕的财务业绩与融资需求两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的结果。
1. 经营绩效与财务状况动因。从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可以看到,新中基2003年、2004年、2005年经营资产净利率分别是4.88%、2.52%、1.84%;经营资产周转率分别是52.50%、30.04%、31.80%;销售净利率分别是9.29%、8.40%、5.80%。这表明其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净利润逐年下滑。2005年更是面临疆内番茄原料受灾减产、人民币升值、融资渠道不畅等诸多不利因素,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2003年、2004年、2005年新中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是69.85%、74.09%、75.11%,总体的负债水平比较高;短期借款分别是37 400万元、58 875万元、130 562万元,增长幅度分别达57.42%和121.77%;短期借款占借款总额的比重分别是41.37%、53.55%、78.35%,面临巨大的偿付短期借款的压力。
2. 发行股票融资的动因。2006年8月,新中基发布上半年业绩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9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6.04%。但是,同期净利润仅为1 515万元。新中基在半年报中指出,资金供求矛盾仍然是经营中的主要困难,公司正积极寻求各种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来源。随后仅两个月时间,新中基就完成了非公开增发计划募集资金净额3.87亿元。根据2006年10月新中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可知,非公开发行对象共9个,其中2个为原有股东,另外6家公司均为非关联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占发行数量的66.06%。
2006年新中基虚增利润后报告的净利润是7 530万元,剔除内部交易虚增的利润后,净利润将变为亏损1 556万元。由此可以看到,逐年下滑的经营业绩和巨大的偿债压力,以及为吸引机构投资者完成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两个因素交织在一起,构成新中基财务造假的主要动因。
四、思考与启示
1. 对新中基财务造假未能被及时发现的思考。新中基连续六年财务造假没有被及时发现,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1)管理层精心筹划。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公告,2006年1月新中基隐蔽出资设立天津晟中,当期集团内公司通过向天津晟中销售产品,并隐瞒集团内交易的事实,规避了合并报表时对集团内交易的抵销处理,造成虚增营业利润。本案例的另外两个特点是:第一,天津晟中从集团内公司采购的存货并没有在当年转售回集团内的天津中辰,甚至是在购入存货的两年后才转售回天津中辰。第二,除了天津晟中这个空壳公司,天津晟中是通过第三方新疆豪客间接地把从集团内采购的存货转售给天津中辰,更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隐蔽性。
(2)财务指标预警失效。表2报告了2004 ~ 2009年根据新中基未更正之前(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财务数据计算的营业收入、毛利率、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比率三个指标,也列示了处于同一行业的中粮屯河的比较财务数据。中粮屯河是世界第二大番茄酱生产企业,与新中基同属于国内番茄酱行业巨头。新中基经营活动主要集中于番茄加工,中粮屯河涉及包括番茄加工在内的四大业务类型。为了实现财务指标的可比性,表2中只列示了中粮屯河番茄加工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
首先对表2中新中基虚增营业利润前后期间的财务指标进行纵向比较。在虚增营业利润的前2年,即2004年、2005年,新中基的毛利率分别为33.77%和24.90%。毛利率在2005年出现下降,2006年、2007年毛利率进一步下降,分别降至19.06%和17.57%。与中粮屯河的横向比较也可以看到,新中基2006年、2007年的毛利率也明显低于新疆屯河的毛利率,分别是22.38%和25.25%。一般认为,企业虚增营业利润,同时也会虚增毛利率。从新中基的案例可以看到,2006年、2007年新中基虚增营业利润,但毛利率反而低于以前年度,也低于同行业水平。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比较,都难以通过这些关键的财务指标发现新中基财务造假的任何疑点。同时,新中基2006年、2007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6、0.27,也低于以前年度,投资者通过报表分析较难发现会计应计的异常。
(3)大量并购增加财务报表分析的难度。新中基2004年、2005年先后收购法国普罗旺斯食品公司,增资控股天津中辰,成立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从表2可以看到,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新中基营业收入分别是1 030百万元、1 783百万元、2 411百万元和2 043百万元。
2006年新中基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新中基对此解释是天津中辰全面投产,销量大幅增加;当期合并了法国普罗旺斯公司全年的销售收入,而2005年仅合并了一个季度的收入。对2007年营业收入增长的解释是增加合并报表单位内蒙古中基蕃茄2007 年8月至10 月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合并报表单位中辰制罐2007 年7月至12月主营业务收入;天津中辰出口蕃茄制品收入大幅增加。虽然众多的财务舞弊案例告诉我们,收入的惊人增长往往是企业财务舞弊的重要信号,但由于新中基将营业收入的变化归因于投资并购的子公司,从而增加了投资者识别财务造假的难度。
2. 对财务报告监管的思考。很久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直使用十分通俗的语言来阐明真实财务信息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介绍“我们做什么”部分,证券监管委员会(SEC)指出:“规范美国证券业的法律和法规来自于一个简单与直接的概念:所有投资者,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应该在投资某一证券之前以及在持有该证券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的、关于该项投资的基本事实。为了实现这一目标,SEC要求公众公司向公众披露重要的财务和其他信息。这形成了一个公共的知识库以供投资者自己决定是否购买、出售或持有特定的证券。只有通过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的持续流动,人们才能做出有根据的投资决策。这种持续的信息流动的结果是一个更加活跃、有效和透明的资本市场,这样的市场促进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如此重要的资本聚集。”
可以说,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地报告其经营结果和财务状况是实现投资者对交易证券合理定价,进而促进资本有效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保障。国家设立证券监管部门的唯一核心要务是努力促进“及时、全面、准确信息的持续流动”,而不是试图代替投资者来判断证券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新中基案例再次展现了两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①面对巨大的利益,总会有人敢于冒险,不惜通过财务造假来获取利益;②由于特定公司组织机构或交易安排的复杂性,使得隐藏在其中的财务造假很难被及时发现,甚至永远也不会被发现。当公司管理层为了财务造假而进行精心设计时,尤其如此。
面对这种困局,监管部门最有效的手段也只能是对已发现的案例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通过严厉处罚使得违法成本足够大以至于可以有效地遏制财务造假的冲动。但是,对于新中基如此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对其的处罚,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敷衍了事。相比巨大的利益诱惑,这样的处罚实务难以遏制财务造假的冲动。因此,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遏制财务造假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提前警示造假者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
如果监管部门能够意识到,经过精心策划的财务造假很难通过外部审计与核查得到及时发现,建立鼓励内部人举报的激励机制可能就是一个十分现实的考虑。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立法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3. 启示。尽管本文的案例分析表明,外部投资者很难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发现新中基财务造假的可疑证据,但是新中基案例依然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些关于风险规避的启示。
(1)在我国目前对财务造假处罚还不够严厉的情况下,投资者对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应更加警惕,特别是对于那些业绩一般,或者是经营利润率不断下降又存在迫切融资需求的公司应尤其关注。
(2)只投资自己对其十分了解的公司。要做到这一点,巴菲特的投资经验也许值得借鉴,即只投资业务、技术、组织机构都十分简单的公司。因为这种公司的业务情况和利润来源更容易了解。新中基在财务造假的年度内,营业收入每年都保持大幅增长。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它主要是通过并购获得的业务增长,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技术或管理特长来支持这种并购,其增长质量自然难以得到保障,投资者理应及早规避这样的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陈彬,刘会军.什么样的公司有财务造假嫌疑?——来自香橼公司和浑水公司的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12(7).
尹思远. 基于融资动因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以绿大地为例[J].财会通讯, 2013(11).
于化瀛.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因分析及对策——以万福生科为例[J].财会月刊,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