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6 期
总第 47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拆迁还建房产的营业额应当如何确定

作  者
纪宏奎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一栋,其中有26套共约3 000平方米用来还建给拆迁户。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拆迁户达成的拆迁协议,拆迁的住房按1∶1.15的比例还建,对的住房超面积的部分,由拆迁户按1 500元/平方米(公司当月对外销售的平均市场价格为2 000元/平方米)支付差价。根据税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拆迁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公司还建给拆迁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确定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