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6 期
总第 476 期
总第 47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熊彬
【作者单位】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摘 要】
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中有时会包括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价值。购买人的习惯性做法是将所购买的房地产整体“打包”,也就是只有一个总成交价格。如此一来,税务机关也就理所当然地按照合同成交价格全额征收契税,这无疑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对此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