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汤 伟,李国民(教授)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 201306)
【摘 要】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热衷“高送转”股利政策的现象,历年来备受各界的关注。本文基于会计和税法角度对“高送转”股利政策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以便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能够从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等层面对“高送转”有更全面的了解,从而理性投资。
【关键词】“高送转”;分配方案;会计和税法;启示一、“高送转”问题概述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需在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出具财务报告。按照以往的惯例,十月到第二年的第一季度,沪深两市不断会有上市公司发布大比例(通常是50%及以上)送红股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下简称“高送转”)。CSMAR数据库中的统计数据显示,从去年10月23日开始是分红方案推出的密集期,截至2015年1月23日,深沪两市已有69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大富科技在2014年11月11日首次推出这段时期两市“高送转”预案。此外,送转比例在50%及以上的公司达到62家,有57家公司的送转比例在100%及以上,甚至有200%的分红方案,如海润光伏(600401)公布的每10股转增20股。
上市公司热衷实施“高送转”的动因一直以来备受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其动因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分配向投资者传达对公司未来的信心;二是通过“高送转”摊薄公司股本,进而降低股价,增强股票流动性,吸引投资者;三是通过推出“高送转”方案,刺激股价,配合大股东解禁需要;四是通过“高送转”来推高股票价格,实现股本稀释后再融资,有利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的实施;五是配合大机构进行股市题材炒作,给投资者创造投机套利的机会。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普通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投资机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对“高送转”的深入分析尤为重要。本文将层层深入地从会计以及税法角度对“高送转”举措进行剖析,以便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能够从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等层面对“高送转”有更全面的了解,从而避免盲目跟风导致的利益损失。
二、“高送转”行为会计方面分析
1. 认定方面。我国上市公司送转股行为被视为一种股利分配,送转的股票被称为股票股利。送股一般通过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来源于未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分配形式进行。送股属于公司的利润转为股本,因此股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换言之,送股可以被视为一种价格为零的特殊配股形式,是上市公司向原股票持有者无偿发放股票的行为。转增股本称为转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通常是通过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以股本的方式,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来分配给股东,从而增加每个股东的股本。
送转股的客观结果是相近的,都不会对股东权益有任何改变。但送股是通过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而转股是通过公积金,所以送股只有在企业业绩较好,利润充沛的时候才会发生;而转股只需要减少资本公积增加相应的股本即可,对投资者而言,这并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分红。
2. 确认方面。从送股企业角度来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送股会计处理方式为:董事会在宣告股利方案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若投资方为个人,还需记录代扣个人所得税项目,即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在派发股票股利时,借记“应付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付股利”科目并非负债,不会减少企业的资产也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的负债。另外,对于这种处理还可以不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直接在方案被股东大会批准且增资手续完成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均按照面值核算。这样就从账面上调整了股东权益的组成结构,但其总额没有变化。转股时,企业应按照相应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或者“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且按照原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来增加各股东的出资额。
从投资企业角度来看,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实施送转方案,投资企业都不会收到任何实质性资产,股东权益不会增加,其持股的比例也没有变化,只是账面记录的股票数额增加了。根据稳健性原则,投资企业不做会计处理,除权日在企业相应备忘簿上计入增加的股数便可,与此同时,股票的每股成本也随着股数的增加而减少为:送转前购买的股票投资成本/(送转前购入股数+股票股利股数)。投资收益在股票出售时确认。
3. 报告方面。为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性,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中披露“高送转”方案说明,然后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最终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布“高送转”方案时一般会同时公布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除权除息日当天除权。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该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等会增加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但是对所有者权益、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都没有任何影响,也不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为了使得会计准则财务指标具有可比性,企业还需要对最终的实施方案进行分析,确定因股数增加给每股收益带来的变化,即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后的每股收益。
三、“高送转”行为税法方面分析
1. 股票交易费。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是佣金、印花税、其他费用等。佣金是投资者交给券商的费用,包括券商的收入和券商须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和监管费。上证财字[2012]8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经手费按成交额0.0696‰双向收取。会计部函[2012]403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按照A、B股交易额的0.02‰收取监管费。通常佣金不超过交易额的3‰,起征点为5元。券商的佣金根据营业部的不同会有所差异,如国金证券、中山证券现在佣金率为0.25‰。对于印花税,上证交字[2008]1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开始,交易费用中的印花税只向卖方单边收取,税率为1‰,即买卖股票时,买方不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需卖方按成交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其他费用包括过户费,即股票拥有权从一个人名下转到另一个人名下需要缴纳的费用。深圳交易所是不收过户费,只有上海交易所收取,以前费用要求是1‰,起征点为1元,从2012年9月1日开始过户费从1‰降低到0.6‰,即每一万股才收6元,起征点降为6分,买卖股票方都需要缴纳过户费。因此,投资者卖出股票需要缴纳的交易费用=交易金额×(佣金率+印花税率)+其他,买入股票需要缴纳的交易费用=交易金额×佣金率+其他。
2.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年度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可知,对于企业而非个人从事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买卖取得的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例如,甲公司为一般居民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代个人持有限售股15万股,成本为1元每股,B公司以8元每股的价格出售,则需要缴纳营业税5.25万元[(15×8-15×1)×5%],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4.937 5万元[(15×8-15×1-5.25)×25%],剩余所得转付给个人时,个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将限售股过户到个人名下,就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该在被投资方作出股利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企业的收入实现情况,但是被投资方将资本公积转赠股本的,不需要确认收入,企业也不能增加这项投资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款项是不允许扣除的。总之,不论企业取得的是股利收入,还是资本利得收入,都应计入公司的利润总额,但是符合免交所得税条件的除外。
3.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说明,投资者在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票、红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所得全额,但对送转的股票股利暂不征该税。为了股市健康稳定的发展,减少投资者投机行为,财税[2012]85号文件提出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时间越长,减免优惠越大。如果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纳税所得额是获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全部所得,再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20%计算缴纳个税;如果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即按照红利所得的一半缴纳个税;如果持股时间超过1年则按照所得的2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
对于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财税[2012]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解禁前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需要按照所得额的5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分得的股息红利,如果从解禁日起算持有期限超过了1年,则减按原来的一半即所得额的25%计算个税,所以税负是随持股时间而不同的。
由于限售股买入时的成本普遍较低,数量一般较大,解禁后若在事宜的时机转让会获得很多收益。为了收入分配公平,财税[2009]167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个人转让限售股行为,应该根据“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个人转让股票所获得的收入,目前仍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解禁后的送转股,原来股东所获得的转赠股就不再属于规定的限售股,所以这类股票所取得资本利得也不需要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高送转”股利政策在限售股解禁后推行,为限售股股东达到避税目的。同时,如果投资者不懂得这些税收的存在,购买“高送转”的股票很可能支付的税费比所得的分红还要高。例如,投资者小王在2013年3月10日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50 000股,股票面额为1元每股,4月1日卖出。3月30日A公司实施了股利分红方案,每10股送15股并派1元。根据新政策,由于小王持有时间没有超过一个月,因此需要按所得额全额缴纳个税。在这次分红方案中,小王能够取得的现金分红为5 000元[(50 000÷10)×1],获得的股票红利为75 000元[(50 000÷10)×15×1],因此小王需要缴纳的个税是16 000元[(5 000+75 000)×20%]。据此我们看到小王分红得到五千元,却要上交万元的所得税,另外再加上股票交易费用,导致炒“高送转”股票倒贴了一大笔钱。小王的教训告诫投资者,送股的税收问题很容易被忽略,因此需要谨慎对待买卖“高送转”的股票,加深对“红利税”的理解。
四、对企业及投资者的启示
1. 企业应该合理量力送转。“高送转”方案的实施并不会改变企业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对企业的价值也并没有任何影响,仅仅是对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的一个账务调整,股数增加并没有改变股东权益的总额,企业也无须支付任何现金,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实施“高送转”方案。一般真正需要“高送转”的企业股票的特征是“三高一低”,即高利润、高EPS、高公积金以及股本规模小,否则低盈利高股本的企业非理性操作“高送转”,往往导致企业治理结构失衡,摊薄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若在未来的发展中,这些指标如每股收益,达不到市场的要求,将使得投资者对企业失去信心,造成股价不断下跌,从而有损企业的形象,甚至拖累公司的发展。
2. 投资者应加强对“高送转”本质的认识,树立价值投资理念。首先,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缺乏对股利政策各方面的了解,盲目买入卖出,往往没有获得预期收益,反而付出很多交易费用和所得税,因此需要全面了解“高送转”带来的实质影响。其次,投资者需要弄清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的真正动机,时刻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全面、理性、客观地分析评估企业的行业发展、成长能力、经营业绩等综合指标,判断其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警惕“高送转”潜在的投资风险,减少自身利益的损失。最后,投资者应该树立价值投资理念,投资并长期持有成长性较好的企业股票。在分析企业分红方案时,应该偏向于业绩支撑的现金分红,毕竟能够现金高分红的企业,其利润的真实性是比较可靠的,是真正意义上对股东的分红。
主要参考文献
何涛,陈小悦.中国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行为动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刘大进.创业板上市公司“高送转”动机与效应分析[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2015年 第 13 期
财会月刊(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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