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案例分析
【作 者】
王康宁
【作者单位】
安徽淮北市国税稽查局
【摘 要】
案例:某市供电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万达电力设备安装维修公司拥有三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是万达电力设备销售分公司,主要负责各类电力设备的销售与安装;二是万达电力设备维修分公司,主要负责市供电公司全部电力设备的修理和修配;三是万达电力设备测试中心,主要为市供电公司同时也面向社会提供电力设备测试服务。万达电力设备安装维修公司于2002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万达电力设备销售分公司共取得各类电力设备不含税销售收入763万元(只销售,不安装);电力设备销售与安装收入1 040万元,其中销售设备收入860万元,安装收入180万元,均未分别核算,而是与销售各类电力设备一起在“销售收入”内核算。万达电力设备销售分公司全年为销售并安装设备(混合销售部分)共领用设备、原材料320万元,消耗电力12万元。万达电力设备维修分公司全年收入1 090万元,全年消耗设备维修材料600万元。万达电力设备测试中心全年取得收入941万元,消耗材料403万元,消耗电力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