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企业清算业务之所得税处理

作  者
贾丽智 李慧丽

作者单位
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北京 100023

摘  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该文件是程序性文件,就企业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作了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该文件是实体性文件,包括1个主表和3个附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清算涉税处理体系。
  一、需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清算情形
  清算是指企业因某种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清算按其产生原因可以分为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指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在企业解体时进行的清算;撤销清算是指由于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时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