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孔庆林 蔚世雄
【作者单位】
重庆工学院 重庆市两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摘 要】
【摘要】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该准则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工具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非金融企业“货币资金”会计分类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的相关规定,金融资产应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以下简称“货币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投资战略、风险管理要求,以自身业务特点为依据,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譹?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譺?訛持有至到期投资;?譻?訛贷款和应收款项;?譼?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金融企业而言,将货币资金划入“贷款和应收款项”是适合的。但问题是该准则不仅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对于非金融企业,将货币资金划入“贷款和应收款项”则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