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李文美 施亭宇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本文以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2005年度和2006年度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情况,发现不可转回性资产减值准备在总计提额中所占比重极低,上市公司主要利用可转回性资产进行利润操纵。因此,“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并不能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
【关键词】资产减值 利润操纵 可转回性资产 不可转回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准则规定能否真正改变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的现状呢?本文试图通过对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2005年度及2006年度资产减值的计提及转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回答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