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陈丽娟
【作者单位】
宁波大学职教学院
【摘 要】
一、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质疑
1. 现行法规的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采用从价定率方式计算消费税的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也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