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左桂云(教授) 张泽南
【作者单位】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但该准则未明确规定由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如何抵销。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合并日及以后期间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合并抵销处理方法。